2022年海盐县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七批)


  • 发布时间: 2022- 11- 10 10: 21
  •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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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近期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浙江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前未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案

2022年3月14日,位于海盐县经济开发区的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导致6名从业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县应急局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外协单位浙江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了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8#新建车间的焊接风管制作安装工程,在焊接、夹芯彩钢板切割作业前,未有效落实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动火作业前未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应急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浙江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2.永昇(嘉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案

2022年4月30日上午6点,永昇(嘉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当班作业人员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叶某某进行玻璃钢化作业,当李某某、叶某某搬运装有钢化玻璃的托架时,由于玻璃尺寸较大,超过托架高度20cm,整个托架重心偏向后座,叶某某用手动液压车抬升托架致使玻璃及托架整体翻到,造成李某某、叶某某压伤。经调查,当事人永昇(嘉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当班玻璃钢化岗位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永昇(嘉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浙江麦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制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案

2022年7月18日,澉浦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赴浙江麦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喷塑车间作一名作业人员未按规范佩戴口罩、木工车间未设置粉尘清扫制度且未见粉尘清扫记录、雕刻机等产尘设备采用布袋除尘,布袋与设备安全间距不足,且部分电机不符合防爆防尘要求、木工车间产尘区域电气线路不防爆、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见安全生产台账资料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完成问题隐患的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应急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浙江麦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4.嘉兴市玖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2年6月8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玖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姚某某从事叉车作业,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盐市监澉责改通〔2022〕15号),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6月18日前改正。2022年6月20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厂区西侧发现停放有一辆出厂编号为G5BJ97028的叉车,用手触摸发动机处有余热,坐垫上无灰尘,水箱表显示温度为66℃左右。经查看监控,发现在2022年6月20日9时39分左右,有一名身穿白色T恤的工作人员驾驶该叉车进行装运货物作业。经询问,该工作人员为姚某某,尚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当事人未配备其他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嘉兴市玖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5.嘉兴中交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2年7月8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中交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门式起重机进行吊装水泥预制构件模板,且有四台门式起重机在检验合格后,均由他人进行了改造。当事人在未经改造过程监督检验的情况下继续投入生产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嘉兴中交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6.贺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2年8月14日,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赴金裕商业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贺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贺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