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盐县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时间:2022-10-31 11:19
  • 信息来源:县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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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为县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情况。包括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按季度发布,供电可靠性指标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的指标进行公布;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包括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起止时间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供电服务热线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供电企业应主动将供电服务热线号码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号码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推送告知到用户;

(八)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九)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包括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十)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获取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公开有关信息的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有关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供电企业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公开内容与其自身相关的描述。

收到申请后,本单位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供电企业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供电企业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供电企业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供电企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三)供电企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供电企业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供电企业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发布审查

第十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 本单位各部门、子公司草拟的公文在送主要领导签发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审核,标明该公文公开属性(机密程度)。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签署意见。未经签发或未经标注公开属性的一律不予复核。

第十 非公文类信息,应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提出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主要领导签批,并按公开属性进行处理。

第十 本单位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 本单位各部门、子公司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因不报、漏报、瞒报、谎报公开信息或因公开信息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二十 本单位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便于接受监督。

十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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