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 2022-10-2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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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海盐县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盐服领办〔2022〕2号)文件精神,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请于贯彻执行。


海盐县商务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

 

海盐县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1.当年度严重违反市场监管、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税务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海盐县服务业政策扶持否决标准>的通知》(盐服组办﹝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本政策具体申报及兑现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3.同一企业本年度已享受疫情纾困相关补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一部分 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政策原文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税务局,责任科室:税政一股,联系方式:86024619

 

二、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政策原文

2022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服务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申报条件

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税务局,责任科室:税政一股,联系方式:86024619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一)政策原文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税务局,责任科室:税政一股,联系方式:86024619

 

四、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原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二)申报条件

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县税务局,责任科室:税政一股,联系方式:86024619

 

五、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政策原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二)申报条件

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税务局,责任科室:税政一股,联系方式:86024619

 

六、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

(一)政策原文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二)申报条件

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税务局,责任科室:税政二股,联系方式:86024619

 

七、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一)政策原文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二)申报条件

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税务局,责任科室:税政二股,联系方式:86024619

    

八、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一)政策原文

对全县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不含临时用电)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二)申报条件

全县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企业(不含临时用电)

(三)申报材料

1.用电人有身份证明材料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

详情请咨询属地供电所。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国网海盐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责任科室:营销部,联系方式:86584162

九、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一)政策原文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批发、零售、旅游、交通、商务等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简化审批流程,担保费降至1%以下,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对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2倍(含)以上融资担保业务日均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服务业小微企业日均余额1%限额500万元的风险补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汇率避险增信服务业务,按照不超过1%担保费、0.12%再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二)申报条件

风险补助

1.年末融资担保放大倍数2倍(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县内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日均余额5000万元(含)以上。

费用补贴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申报材料

风险补助

1.申请表;

2.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3.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县内服务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县内服务业小微企业主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费用补贴

1.申请表

2.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汇率避险担保业务明细表;

3.担保保函、业务合作协议、担保服务合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其他说明

风险补助

1.限定于为县内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的经营性融资担保,其中小微企业主贷款需以转账方式投向企业;

2.小微企业指按四部委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指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

3.“三农”主体是指家庭农场、专业户、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及农村、农民;

4.补助范围还需符合《海盐县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9〕37号)第七条担保对象和第十条担保额度和费率等有关规定;

5.年末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期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期末净资产

费用补贴

1.限定于为县内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的汇率避险担保业务且融资担保公司免收企业该业务担保费;

2.担保保函不超过结售汇总额5%的等值人民币额度,单个企业担保保函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费用补贴比例按1%执行、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用补贴按0.12%执行

以上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海盐县财政局(金融办)责任科室:地方金融科,联系电话:86122269。

 

十、鼓励保险机构新增产品、优化服务

(一)政策原文

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等领域,探索开展保险替代机制,帮助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财务成本。

(二)申报条件

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督组联系电话:13706839333

 

十一、延续降低费率和社保返还政策

(一)政策原文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

(二)申报条件

普惠性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根据《关于海盐县2022年度失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盐人社〔2022〕39号)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海盐县人社局责任科室:登记征缴科、海盐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120515,86033723。

 

十二、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

(一)政策原文

县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县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3条执行。

(二)申报条件

根据《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盐财国资〔2022〕72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盐国资办〔2022〕8号)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归口主管部门为县财政局责任科室: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科(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联系电话:86120228。

 

、给予防疫支出补助

(一)政策原文

给予餐饮、零售、住宿、交通运输等规(限)上服务业企业防疫、消杀支出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按照企业规模分档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响应期间参与属地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的标准分别给予1个月、2个月补助。合计最多不超过2个月。

(二)申报条件

补助对象1:限上餐饮、零售、住宿企业

1.2022年12月31日在库

2.购买防疫、消杀物资费用支出的

3.补助标准及范围

2022年度限上零售企业销售额超1000万元、限上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超5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的补助,其余给予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补助对象2:规上交通运输企业

1.2022年规(限)上统计库的交通运输企业;

2.购买防疫、消杀物资费用支出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给予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补助对象3:物业服务企业

海盐县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城镇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要求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1:限上餐饮、零售、住宿企业

1.申请表;

2.企业防疫、消杀支出汇总表及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证明;

4.申报承诺书(申报中均为本企业自用,且不含经营性商品及有偿提供顾客使用的防疫物资)。

补助对象2:规上交通运输企业

1.申请表

2.企业防疫、消杀支出汇总表、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证明

4.企业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敲章。

补助对象3:物业服务企业

1.申请表;

2.物业服务合同;

3.在管面积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

1.防疫、消杀物资参照《浙江省应急物资分类指导目录(2021年)

2.补助对象1:限上餐饮、零售、住宿企业,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海盐县商务局责任科:商贸电商科,联系电话:86023009;

补助对象2:规上交通运输企业,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海盐县交通运输局责任科室:运输管理科,联系电话:86580821;

补助对象3:物业服务企业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住建局,联系电话:86031612。

 

、水、气费缓缴

(一)政策原文

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缓缴期限为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违约金。

(二)申报条件

1.对商业和服务企业(除工业企业外)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的用水,即水费账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给予欠费不停供措施。商业和服务企业名单具体以在自来水营业收费系统中,执行商业和服务企业价格的自来水用户为准。(用水性质为“商业和服务企业、“特种行业用水”的企业用户)

2.对商业和服务企业确实缴纳水费困难的,给予三个月的水费缓交期限

3.因县燃气公司支付采购款项不能延迟的原因,涉及天然气的缓缴政策暂不执行。

(三)申报材料

1.无需用户申报。以海盐县天仙河自来水经营有限公司营业收费系统中“商业和服务企业”用户为准

2.对存在缴费困难的企业,给予三个月的水费缓交期限,期间欠费不停水。

(四)其他说明

水费缓缴: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水务集团责任单位:经营公司,联系方式:13758372797

    气费缓缴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住建局,责任科室:城建中心,联系电话:86022186。


鼓励电信运营企业阶段性提供优惠产品

(一)政策原文

电信运营企业对餐饮、零售、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免费提供3-6个月5G流量包等通讯优惠产品。

(二)申报条件

由各单位自行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中国移动海盐分公司电信海盐分公司中国联通海盐县分公司,联系方式依次为8692663386190100,86962213

 

十六、降低检验检测费用支出

(一)政策原文

减半收取餐饮、零售、住宿、交通运输业企业电梯、水质、锅炉等检验检测费用。

(二)申报条件

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部门为县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电话:86180121

 

十七、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政策原文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缓缴申请暂定到2022年6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缓缴审批表》或《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四)其他说明

1.企业申请缓缴或降比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嘉兴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方式向县公积金分中心填报《缓缴审批表》或《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2.根据嘉公积金〔2022〕22号《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操作细则》,企业申请缓缴或降比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3.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海盐分中心责任科室:业务管理科,联系电话:86120250。

 

第二部分 精准实施分行业领域纾困扶持措施

 

十八、开展免费定期核酸检测

(一)政策原文

将餐饮、零售、住宿业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

(二)其他说明

由各镇(街道)自行执行。

 

十九、继续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

(一)政策原文

鼓励各镇(街道)适度发放消费券,由各镇(街道)研究制定具体发放办法、额度等内容。

(二)其他说明

由各镇(街道)自行执行。

 

二十、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一)政策原文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按100%的比例暂退。

(二)其他说明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已经完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6031836。

 

二十一、加大对文化场所的补助

(一)政策原文

加大对实体书店(标准为经营场所应为商用,年度营收50%以上来自出版物且实际面积中50%以上用于出版物销售的)、影(剧)院等线下消费文化企业的补助。对县内符合条件的实体书店,按图书经营面积予以6个月(一、二季度)补助,每平方米每月20元。对符合条件的影(剧)院按座位数、上座率等予以6个月(一、二季度)补助,每个座位每月25-30元。

(二)申报条件

补助对象1:影院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海盐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的影院

2.申报主体近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失信行为,其法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500个座位以下的影(剧)院每个座位补助25元/月;座位数每增加100个,每个座位补助增加1元;影(剧)院座位数达1000个以上,每个座位补助30元/月。

补助对象2:实体书店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2022年6月1日前,依法在海盐县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即2021年12月1日前取得的,不包含12月1日),且通过202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

2.实体书店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场所地址与证照地址一致,经营场所应为商用;

3.书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米(不包括仓储,以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为准),其中用于出版物销售、展示以及阅读的面积不少于50%(实地测量为准),年度营收50%以上来自出版物;

4.申报主体近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失信行为,其法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1:影院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电影放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影(剧)院座位数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影(剧)院座位数统计汇总表(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2021年全年影院票房收入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8.2022年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或电子凭证)(加盖公章)。

补助对象2:实体书店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存量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房屋租赁合同(加盖公章);

6.标示实际出版物销售面积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公章,且需由属地签字盖章认可);

7.2021全年年度营收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审批程序

按照“企业申报并提供资料-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产业服务中心)初审-县财政局复审-联审会议-网上公示-兑付”的流程开展。

1.符合条件的影院、实体书店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产业服务中心)初审

2.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产业服务中心)初审后,递交县财政局企业金融科复审

3.县财政扶持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审核

4.补助企业名单、补助额度网上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资金。

(五)其他事项

该部分政策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产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解释责任科室:文化发展科,联系电话:86110793,86118031

 

二十二、开展体育场所经营防疫补助

(一)政策原文

对体育服务类企业给予疫情纾困补贴。对全县承租非国有物业的体育服务类企业,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对达到规上规模的体育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其他体育服务类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

体育服务类企业包括: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从事运动休闲健身服务类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海盐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且于2022年6月30日前纳入我县体育产业机构名录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

2.申报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审查,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暂停营业的企业(2021年12月31日前已停业的企业)和2022年新注册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之内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项目的,另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22年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或电子凭证)

5.如属规上企业的,需要提供县统计部门出具的规上企业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佐证材料。

(四)审批程序

按照“企业申报并提供资料-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初审-县财政局复审-联审会议-网上公示-兑付”的流程开展。

1.符合条件的体育服务类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产业发展科初审,初审包括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

2.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初审后,递交县财政局企业金融科复审

3.县财政扶持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审核

4.补助企业名单、补助额度网上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资金。

(五)其他事项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6031836。

 

二十三、免征服务增值税

(一)政策原文

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二)申报条件

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税务局,责任科室:税政一股,联系方式:86024619

附件:

海盐县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补助申请表参考样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盖章)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概况

成立

时间

单位

性质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纳税人

识别号

注册

资本

职工

人数








行业类别


申请补助金额


申请项目


申请理由


上年度  主要经  济指标


主营收入

利润

实缴税金

从业人员

绝对额





同比%





单位负责人

对以上填列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信息来源: 县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