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2-10-21 11:21
  • 信息来源:县人民银行(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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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嘉兴市中心支行,含外汇局,下同)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嘉兴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嘉兴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县(市)支行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2种方式。

第四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七条 嘉兴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县(市)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嘉兴市中心支行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辖内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安排、部署、协调、指导全辖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审定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承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拟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审查、更新,组织开展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答复,回答政务公开有关咨询,向上级行报送政务公开信息等。

第九条 辖内各县(市)支行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并确定政务公开联络员配合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法律保障,各职能部门做到既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注重发挥整体合力。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对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立即给予询问人满意的答复;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在了解以及与相应部门取得联系的基础上,应引导或告知询问人到相应的部门。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不能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引起社会混乱的事项或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职责、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情况;

(二)本单位制定的应予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或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金融政策;

(三)依法承办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受理部门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五)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六)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集中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等;

(九)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单位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十一)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政务事项或信息主动公开应进行相应的签批(见附1)。

(一)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七、十、十一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二)第十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办理该政务事项或生成该信息的业务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三)第十三条第八项所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由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经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公开。

(四)第十三条第九项所规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室后对外公开。需要行领导审批的,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七条  嘉兴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县(市)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1种或几种公开方式公开:

(一)相关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四)机关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公开栏等;

(五)档案室;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九条  嘉兴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县(市)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嘉兴市中心支行或辖内各县(市)支行的政务公开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申请人应当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2);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政务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进行相应的签批(见附1)。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并受理申请;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业务部门,主办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部门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提请保密工作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会签,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意见;

(四)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主办部门应及时报行领导审批后反馈给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政务公开告知书》(见附3),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对于部分不能公开的内容,应当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部分可以公开的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中心支行或辖内各县(市)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嘉兴市中心支行或辖内各县(市)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嘉兴市中心支行或辖内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4),并传真或邮寄至嘉兴市中心支行或辖内各县(市)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需更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需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嘉兴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县(市)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辖区各级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嘉兴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县(市)支行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嘉兴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县(市)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普查与抽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三十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政务公开评议工作。评议可采用公众评议、代表评议和监督员评议等形式。评议方法可采用问卷、座谈、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评议内容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试行)》。

评议结果应及时向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反馈。对评议中发现问题及公众、代表、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作出解释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以一定方式反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部门或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而未公开的。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失真的。

(四)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务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嘉兴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县(市)支行公开的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嘉兴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

政务公开审批表


事项或信息标题


事项或信息内容:

主办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时间:         

备注:如事项或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公布后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请在“主办科室意见”中注明。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时间:

保密工作部门负责人:              


时间:

行领导:                          

时间:                     

(本栏选择使用)

办公室负责人:


时间: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


时间:                   

(本栏选择使用)


附2

政务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法人/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情况

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用途



获取方式(可选)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3

政务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


你(单位)向我中心支行提出政务公开申请,我中心支行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附4

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


本人(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年第     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告知书。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回执请传真(0573—82166114)或邮寄至嘉兴市中环南路1385号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办公室(邮政编码314050)



信息来源: 县人民银行(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