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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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树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规范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正执法,切实做到: (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 (二)必须严格遵守办案原则: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适用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三)对案件的办理应合法合理,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处罚幅度; (四)办案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制宣传,做到文明办案,热情服务,不以言代法,不任意许诺; (五)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发现案情,主动出击,及时查处; (六)不得为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为之说情开脱,不得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如有需回避的情形,要主动回避; (七)办案时必须两人以上,注意案件的保密,内部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应做到: (一)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二)不得利用职权或执行公务之便索取或接受行政相对人钱物、服务、宴请及参加娱乐性活动; (三)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四)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确保生产安全,要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文明礼貌办事公正,秉公办案,不得推诿、刁难、拖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