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2〕37号
FHYD01-2022-0010

  • 发布时间: 2022- 10- 11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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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和《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原则

(一)公租房保障实行“常态化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机制。

(二)公租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实行应保尽保。

(三)公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每户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二、保障对象

公租房申请家庭范围应包括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条件以及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和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申请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时间要求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受理申请之日(不含当天)。

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保障资格。

(一)户口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海盐县户籍户口。家庭成员中有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军士及以下)、服刑导致户口迁出本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

(二)婚姻条件

申请家庭应为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组成一户,或年满28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居民为一户。

离异单身家庭的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财产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指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收入)须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可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最高扣除额度为5000元),且需满足下列财产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的总额;

2.企业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汽车,或仅有一辆汽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涉及1、3条款的金额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根据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行公布。

(四)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或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下。

以下住房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含预购备案的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在5年内(含)发生转让、赠与、拆迁的,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离异3年(不含)以上,但未办理不动产权析产(转移登记到其中一人名下)手续的,须在申请前办结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申请家庭成员共有住房的产权面积,按共有人人均产权面积计入。

2.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且未享受过农房拆迁安置政策。

3.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是指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无二处(含)以上房产。

4.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时段未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

(五)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产权房屋,或者该类房屋产权发生转让、赠送、拆迁的时间在5年(不含)以上。

2.申请家庭户口所在镇(街道)建有公租房实物房源的,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他镇(街道)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也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核流程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不超过11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进入公示环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海盐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六、保障方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综合考虑已经登记公租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保障面积,并在其申请地公开。

申请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保障:

(一)登记在册并持有《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

(二)登记在册的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三)困难退役军人家庭。

(四)低收入住房困难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年满70周岁(含)以上的。

公租房实物分配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当可配租房源少于申请保障家庭户数时,采用优先配租方式确定承租人。优先配租家庭是指县级及以上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优先配租的申请人。无房家庭先于有房家庭配租。

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申请实物保障家庭自动转为租赁补贴保障。

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家庭应当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公租房租赁补贴合同。

七、公租房保障家庭分类

(一)一类家庭:有证或登记在册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具有我县户籍的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低保家庭;

2.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低保边缘家庭;

3.经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家庭。

4.经民政局登记在册的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二)二类家庭:无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3.5倍(含)。

(三)三类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3.5倍(不含),但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5倍(含)。

(四)四类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5倍(不含),但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八、保障标准

公租房租金的计算方法是,一类保障家庭按套计租;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住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租金标准。租金计算不再区分保障面积和超保障面积,统一按实际配租面积计租。

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计算方法是,核定住房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资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季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公租房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由住建、财政、发改每两年发布一次。

九、定期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对公租房在保家庭进行年审,根据年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租金标准或租赁补贴标准;对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租赁补贴方式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

(二)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责令限期退房,收回公租房,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实施。

十、附则

(一)承租人退回公租房(指原廉租房首次承租时为毛坯房的),其室内自行固定装修部分由出租人委托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核价后予以补偿承租人,每套毛坯房装修补偿一次。

委托评估费和室内固定装修补偿费由出租人垫付。出租人每年向县财政结算,列支“公共租赁住房支出”项目。

(二)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三)本细则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盐政办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