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2〕38号
FHYD01-2022-0011

  • 发布时间: 2022- 10- 11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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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二、本办法所指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三、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五、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本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国有大行、股份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

闲置资金是指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六、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县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八、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九、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十、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十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十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十三、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十四、参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的银行,人行海盐县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十五、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或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六、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我县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贡献情况。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由县财政局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十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十八、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十九、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二十、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对中标银行、存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中标金额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中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二十一、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存放金额、存放期限、存款利率、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二十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二十三、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原招标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续存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不低于本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续存次数1次,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要保值增值存款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续存。

二十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及时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二十五、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经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五)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七)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二十六、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二十七、县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八、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二十九、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人行海盐县支行、县银保监管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人行海盐县支行、县银保监管组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共同参与制定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协助提供涉及的相关数据。

三十、各监管部门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检查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三十一、各监管部门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县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三十二、各县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统计分析机制,每半年向县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三十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均参照县国资监管办制定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四、各镇(街道)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十五、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公告(模版)

2.廉政承诺书(格式)

3.更正公告(模版)

4.中标公告(模版)

附件1

(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22〕 号)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项目编号

四、招标项目内容

XXXX单位公款   (金额)   定期存款(期限),…… ……。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十四条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年度综合评价的银行,人行海盐县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四) ……

六、投标报名

(一)报名时间:(注明日期及时点)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

(三)报名方式: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等)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九、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2

廉政承诺书

________部门(单位):

根据《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22〕 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________银行(公章)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3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4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定标日期

五、中标结果

(包括中标银行、存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中标金额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其他事项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