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盐人社〔2021〕80号
FHYD13-2021-0003

  • 发布时间: 2022- 01- 05
  • 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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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海盐县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

2021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事件,深化“平安海盐”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不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小型工程)。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责任

第四条  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设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单位负责本单位承包内容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配备劳动用工管理员,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开工令)的建设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和行业(部门)等监管单位签订《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四方监管协议),并在本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按项目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称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或者工期在3个月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施工合同中,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明确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基数,确定工资款金额,在拨付工程款时提前一次性将工资性工资款单列拨付至总包单位账户,并注明: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款。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资性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小型工程或者工期在3个月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进行监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工资性工程款及时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对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予以合理约定和明确支付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建设单位每月按四方监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汇入总包单位工资专户,并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用工量短期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户余额不足以发放当月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向工资专户垫付人工费用,优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补足农民工工资专户人工费用后,总包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人工费用,经审核同意后,从工资账户退还至总包单位银行账户。

第九条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开工前总包单位申请工资专户的开户;

2.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3.总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进行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登记备案。

4.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辅材费等其他费用分开,明确人工费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5.总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每月20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考勤、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资支付公示栏上粘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后5天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在公示栏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及时将农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上传到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6.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应当通过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领域培训。劳资专管员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7.总包单位每月对项目部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予以审核并负责代发工资。工程完工后,工资专户撤销前对项目部提供的各班组、每个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

8.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书面凭证在竣工验收后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9.在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之前,总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凭证(复印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10.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每月底前发放上月工资,不得隔月发放);

第十条 总包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或者套取资金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并依照相关程序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或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商业银行未履行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三年内不得在我县新开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部)进行申报,总包单位审核并授权各商业银行发放。

第十二条  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基数:

房建项目:根据我县工程项目市场合理造价,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比例,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再予以最终确定。以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20~3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下同)计算;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4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材料或构配件的(不含设备),该部分造价需计入工程价款总额。

市政、交通、水利项目:根据项目施工的机械化程度情况,一般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10-25%,其中有桥梁工程的按桥梁部分合同价的25%+其他工程合同价对应比例确定工资总额,路面工程(包括大中修)、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的8%,具体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性工程款比例与总额、拨付周期与日期、每期拨付数额等。

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总包单位工资专户。

第十四条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总包单位管理人员不得从工资专户发放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项目部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根据各班组上月实际劳务用工、考勤开展情况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资表应由务工人员、班组长、项目经理和劳资专管员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用工的还需由相应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上报总包单位书面审核。总包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审核,并授权银行委托发放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上。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停工超过一个月的:小型工程经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村建办、农业农村办等相关站办确认,其他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再由停工主张方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工资性工程款停止拨付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暂停拨付。复工后的当月开始恢复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包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约定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等情形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暂缓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前,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公示30日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可向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社保局提出撤销专户申请,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开户银行在收到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及五方签字盖章的撤销专户申请后,可以注销工资专户,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我县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银行代发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开竣工环节工资支付情况报告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工程工资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工资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工资专户设置、资金拨付、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和公示、工资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人社所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在工程竣工前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验收、单位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县人力社保局主要职责:

1.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

2.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监督全县在建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对全县建设工程各建设、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及时反馈人民银行海盐支行;

5.项目竣工前对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6.对不落实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逃避单位主体责任,农民工投诉处置不力的施工单位及不按本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向社会曝光。

第二十条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招标文件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协议条款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2.监督总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办理施工许可时,对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委托代发协议进行审查;

4.督促总包单位建立工资专户,对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情况及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县人力社保局;

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对小型工程或者工期在3个月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提前将工资款单列拨付至总包单位账户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

2.对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人社所与相关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

4.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将工资性工程款及时足额打入工资专户;

5.建设工程竣工前对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6.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海盐支行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对工资专户开立、资金流向及每月银行代发、撤销专户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每月向县人力社保局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主要职责:

1.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工资专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工资专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工资专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工资专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2.开户银行依据工资专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3.配合县人力社保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阅基础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附件1: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doc   

附件2:农民工工资支付授权书.doc

附件3: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清单.doc

附件4:竣工(中途)退场农民工工资结清单.doc

附件5: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doc

附件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doc

附件7: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8:海盐县各镇(街道)人社所地址及联系电话.doc

附件9: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考勤公示牌.doc

附件10: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申请及申请销户需要材料.doc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