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01-30 1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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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关于推进海盐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21〕5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2年1月30日至3月1日

联系人:崔 健

联系电话:0573-8602333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000

附件:1.《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30日

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落实招标人法定的定标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关于推进海盐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21〕5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性,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定分离”指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定标原则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定标一般采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的原则。

“优中选低”是指对重大项目和技术比较复杂项目,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

“低中选优”是指对一般技术通用型项目,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将所有投标单位纳入评标阶段评审范围。评标办法参照我县区域内现行招标办法实施。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得分高低推荐无排序的3-5名中标候选人。

当有效投标人为3-15名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16名及以上时,推荐4-5名中标候选人。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有效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只有1名时,若评标委员会将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则招标人不再组建定标委员会,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投诉的,直接由招标人按规定进行定标)。

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

公示期间,有中标候选人因被质疑投诉并经查实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时,按投标人评标得分高低递补。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公示不少于3日。                                                                                                                                                                                                                      

第九条  招标人应及时建立定标人员库,库中人员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招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邀请非本单位人员参加定标人员库组建,但招标人应对邀请的人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担任(也可由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按2倍以上的比例在定标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为保证定标委员会组成成员的专业程度,要切实加强定标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定标业务能力。定标人员由招标人在定标前1小时内抽取,抽到人员因故无法参加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0分钟内告知招标人,招标人即刻随机进行增补。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不得同时参加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督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定标由招标人组织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自中标候选人公示完成后的24小时内组织定标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内。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考察报告不应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如组织考察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相应顺延定标会时间,但不得超过5日。

第十三条 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定标委员会可单独或组合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逐轮票决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投票人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二)票决+价格定标法。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采用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确定中标候选人人数,当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人数为3人时确定2名,当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人数为4-5人时确定3名,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三)价格竞争定标法。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等定标。

(四)集体定标法。项目设计方案的定标可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的方式定标,先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除上述方法外,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它定标方法。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作为定标因素。各项定标因素应对所有投标人公平,不得不合理排斥合格投标人。以下定标因素供参考:

(一)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

(二)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

(三)企业实力,包括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三年财务状况、售后服务能力、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四)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履约情况、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领域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

(五)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 定标工作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标前准备

1.招标人自主决定安排定标地点。

2.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供评标评审记录、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相应投标文件。

3.招标人随机抽取定标人员,并通知其参加定标会议。

4.核验参加定标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 

(二)定标会议流程

1.定标委员会组长宣布《定标会议纪律》,组织定标人员签订《定标专家回避承诺书》。

2.招标人代表报告招标项目的概况与招标要求、开标评标情况以及中标候选人的相关内容(含考察报告,如有),并进行答疑。

3.定标人员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开展定标。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人员可书面发表意见,但不得有倾向性意见,不得干预其他定标人的定标表决。书面意见经本人签字后交定标委员会组长统一宣读。

4.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提交书面定标报告。

(三)定标结果备案 

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报告的组成部分报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定标报告包括:定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对列入定标范围的中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中标人名称等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完成定标工作后的3日内,将定标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日。

公示的中标人因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实而取消中标资格,或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定标,如无法重新定标的则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将定标库组建、定标人员抽取、定标程序履行、定标结果产生等相关资料要求装订成册并作为保密资料予以留档保存,以便后期备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监督小组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