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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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保障工程结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6日至2月26日 联系人:任信泽 联系电话:8602259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300 附件:1. 2.《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6日 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保障工程结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活动及以及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桩基工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桩基工程指本县范围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用预制混凝土桩、灌注桩等永久承重深基础工程。 第四条 桩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及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预制桩进场后,应对同一厂家、同一规格每30000米抽取不少于一组进行抗弯性能检测,必要时进行破桩检测;施工完成后,建设、施工、监理和供桩厂家应填写《预制类工程桩使用情况汇总确认表》(附件)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条 预制桩采用焊接接桩的,应对焊缝质量进行探伤检验,同一单位工程随机抽检接头数量抗压桩不得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3个接头,抗拔桩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5个接头。 第七条 灌注桩除实施常规原材料、施工试(检)验外,每工程项目应至少抽检一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明确使用淡化海砂的,每单位工程应抽检至少一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 第八条 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桩基静载检测选桩,一般情况下,不得在施工图中预先指定,应在桩基施工完毕后,在县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五方责任主体随机抽取并兼顾重要部位和地质变化部位,共同书面确定。 对有地下室的工程,实施土方开挖后坑内检测。根据土质情况,采取受检桩周及进出通道预留一定厚度土层、铺设路基板、提前降水等安全保障措施。 在正式施打工程桩前,五方责任主体书面确认由于土质、技术等原因,实施坑内检测不能保证安全和成桩质量的,可以部分或全部采用原地面接桩进行静载检测。 第九条 桩基工程验收检测应包括桩长检测,每单位工程不少于1%,且不少于3根(当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下时,不应少于2根)。检测方法可采用基桩钢筋笼长度磁测井法或钻孔取芯法。检测桩位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随机抽取或选择有疑问的桩。 采用磁测井法时,应在检测当日随检随指定,钻孔及测试过程应连续。 第三章 建设单位桩基工程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桩基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尊重工程建设基本规律,完善设计准备和现场开工准备,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实施桩基施工。桩基工程应纳入总包,不得肢解发包。禁止压缩勘察、设计和桩基施工合理工期,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规实施打桩作业,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过程管理,可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过程进行管理。对重要工程,提倡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单位)对勘察外业作业过程实施监理,对工程钻探布点、钻探深度、土样留存、原位测试等勘察过程进行见证和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挤土桩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与挤土桩水平距离在1.5倍桩长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并实施跟踪监测。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基桩检验检测和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均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实施并签订书面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采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三方签订的合同替代或由施工单位自行委托实施。 因桩基工程质量问题而增加检测鉴定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产生的费用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章 勘察单位桩基工程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勘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禁止勘察单位转让勘察业务或个人、单位挂靠其他单位从事勘察业务。 第十五条 桩基础勘察应遵守如下规定: 1.勘察孔距、孔深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规定; 2.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桩端持力层的岩性、厚度变化及是否存在软弱下卧层; 3.查明各地层地下水情况,并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腐蚀性及对桩基设计、施工的影响; 4.应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桩端持力层以及桩长和桩径的建议; 5.应提出有关岩土的桩侧阻力和端阻力的估算值,以及单桩承载力的估算值; 6.应分析成桩可靠性及挤土效应对桩基和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基坑工程对桩基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建议性保证措施。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勘察报告应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用章,并满足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积极履行施工过程服务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参与桩基质量问题处理,提出意见建议;参加工程试打桩、地基验槽、基础分部(或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竣工等重要节点验收。 第五章 设计单位桩基工程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当设计采用的桩基类型与勘察单位建议的基础类型不同时,应协商勘察单位重新提供桩的设计参数;当设计条件发生明显变化、勘察文件深度不符合要求时,应提出补勘要求。 第十九条 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的乙级,应在工程桩正式施工前进行设计试桩,不得利用工程桩进行试桩。试桩的检测结果仅为设计提供承载力验算依据,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挤土预制群桩基础,穿越深厚饱和软土时,桩的中心距应充分考虑挤土效应,并不宜小于4倍桩身边长或直径。施工图中应明确降低挤土效应对成桩质量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的具体施工措施和监测措施;工程有深基坑时,桩基施工完毕至土方开挖(清除表层土除外)的间隙时间不得少于15天,不宜少于25天,当挤土效应明显时应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抗拔桩设计应充分考虑地下水位受降雨补给波动的影响以及施工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地下室顶板覆土宜作为工程使用安全储备不计入地库桩抗拔承载力计算,否则应在施工图中明确施工周期内可靠降排水措施。当工程不具备降水条件时,顶板覆土不得计入抗拔计算;推广应用预制桩机械连接接头,采用焊接接头的,应采取增强焊接钢板、锚筋等措施进行加强处理。 第六章 施工单位桩基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施工许可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违规提前施工的行为,应予以拒绝。未经施工许可提前施工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违规施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桩基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切实履行总包管理职责,严格审查分包单位桩基和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原材料(构件)、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等同步实施监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须由分包和总包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 第二十四条 挤土桩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打桩顺序,先深后浅。当桩较密集,或地基土为饱和淤泥、淤泥质土或粘性土,压桩过程应对桩的上浮、水平位移进行系统监测。当发现异常,应调整打桩速率,或采取复打、跳打、引孔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预制桩接桩对位应准确,上下节保持顺直。焊接层数不少于2层,层间焊渣应清理干净,焊接完成后自然冷却时间不少于8分钟。 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经批准的专项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技术标准实施。 深基坑开挖应待成桩后休止期、支护结构强度、降水等符合桩基和深基坑支护设计要求后方可实施。开挖应均衡分层进行,严禁超挖。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米。当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出现报警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开挖,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消除险情后,方可继续开挖。 同一地块内或相邻不同地块施工时,严禁一边施打挤土桩,一边同时进行深基坑土方开挖作业。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车辆荷载、堆载等严禁超过地面荷载的设计限值。 第二十七条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并进行密实度试验。 第七章 监理单位桩基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实施桩基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闭环管理,主动检查、纠正违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形成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并同步建立可印证、可追溯监理资料台账。 贯彻桩基子分部专项验收制度,在承台底板施工前应确保桩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预制桩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不合格,应作出标记并形成完整的退场记录。在外观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抽样见证送检力学性能,不得由厂家自备样品或自行送检。打桩施工过程中,发现管桩质量异常,应相应增加检测频率。采用灌注桩的,应对钢筋原材和焊接力学性能、现浇混凝土强度及氯离子含量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桩基工程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现场实际及班次轮换需要,预制类桩应保证每台工作桩机旁站监理人员不少于1人。打桩记录、桩基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每台班单列,并附影像资料。在监理日记中应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旁站记录。 1.预制桩规格型号、桩长、定位、焊接或机械连接、垂直度、压力表终压读数或贯入度等; 2.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定位、泥浆制备与循环、孔径、孔深、清孔及沉淀厚度、垂直度、钢筋笼连接、混凝土灌注及充盈系数、后注浆等; 3.长螺旋钻孔压灌桩定位及垂直度、孔径、孔深、压灌混凝土及充盈系数、后插钢筋笼长度及插入深度等。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桩基检测专项方案,组织监理人员对桩基检测过程进行旁站、巡视,对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测仪器是否经过标定、检测方法及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实施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下述违规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下达监理书面指令,要求责任单位整改、暂停相关作业,同时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作业,或建设单位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建设主管部门。 1.不具备开工条件实施打桩作业的; 2.桩基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打桩作业,或未按经审批的桩基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 3.未按规定实施桩基原材料(构件)和施工过程检验的,或打桩、基坑工程施工等存在明显质量、安全隐患的; 4.桩基工程专项检测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检测作业,或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检测方案实施,或检测过程弄虚作假的; 5. 桩基子分部未经验收进行承台(底板)钢筋混凝土作业的; 6. 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章 检测机构桩基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桩基原材(构件)、施工试(检)验及成桩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不得转包、挂靠其他单位实施检测业务,不得低价恶意竞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严格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编造、篡改检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承接用于工程设计和质量验收依据的桩基相关检测任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桩基检测前应将检测方案报县建设主管部门,检测设备应与县建设主管部门的桩基检测远程监控系统对接,实现检测信息实时传输。 第九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勘察文件和桩基结构设计文件审查力度,完善岩土专业和结构设计专业审查内部协调机制,确保信息互通,防止错审、漏审。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桩基工程设计的条款(见附件二),应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配合实施本管理规定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县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桩基工程的监督管理。在制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时,应将桩基工程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实施质量交底制度。加大对关键节点抽查和巡查力度,督促建设各方严格履行桩基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本规定造成桩基工程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从严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打桩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移送行政处罚;已施工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或加大检测频率(2-3倍)抽样检测验证,根据鉴定或检测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对查实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予以责令整改、停工、移送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建设单位不履行主体责任,肢解发包桩基工程,或明示(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桩基工程质量的; 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桩基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施工单位在桩基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不按照设计图纸、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的; 4.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桩基质量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弄虚作假、将不合格桩基工程按合格验收签字的; 5.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检测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6.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但施工图设计文件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桩基和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盐住建〔2018〕188号)自行废止,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附件一 预制类工程桩使用情况汇总确认表 附件二 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图审查表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一 预制类工程桩使用情况汇总确认表
注:如有多个预制类桩供应商,可增栏填写并签字盖章。 附件二 《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 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图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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