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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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我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县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在扣除各类报销、扶持、救助等之后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困难家庭。 1.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重病危患者); 2.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困难学生)。 二、基本原则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动态化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2.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职责分工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监督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给予依纪依法处理。 县财政部门要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救助资金涉及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的,分别按既有渠道执行。 县民政部门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全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 县教育、公安、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公积金、税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关数据核查、专项救助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对象的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复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居)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政策宣传、调查核实、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申请相关救助。 四、救助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包括支出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简称支出型低保家庭)和支出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简称支出型低保边缘家庭)。 (一)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可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家庭: 1.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本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财产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支出型低保边缘家庭: 1.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本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 2.家庭财产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申请家庭及供养义务人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按《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救助的家庭及供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 1.故意隐瞒成员构成、家庭(个人)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不授权、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能出具因患重特大疾病无法就业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除外); 5.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行能力的除外,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6.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 五、救助方式 (一)支出型低保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在有效期内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基本生活救助。救助金额按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差额未达到最低补差标准的,按最低补差机制执行。 2.医疗救助。由县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享受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等救助政策。 3.临时救助。经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和程序按照《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执行。 4.临时价格补贴。自2020年3月起,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支出型贫困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5.其它救助。其他各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并报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支出型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范围,在有效期内按本办法第五点第(一)款第2、3、4、5条标准给予救助。 六、审核管理 (一)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数据由浙江省救助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另行提供前6个月的家庭刚性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程序办理。 (三)支出型贫困家庭,自作出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各类救助和帮扶政策。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进行复核并动态管理: 1.仍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享受救助,并每6个月至少复核1次。 2.对扣减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对象,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渐退期内,支出型低保月补资金按最低保障额发放,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支出型贫困保障范围。因重病危患者死亡、困难学生毕(肄)业等造成家庭困难情形消除的,不再给予渐退期。 3.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出支出型贫困保障范围。 (五)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低保家庭、支出型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六)支出型贫困家庭在享受待遇期间有以下重大变化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报告: 1.家庭成员中有人口新增、死亡、婚姻变动、收监、户口迁移等人员变化的; 2.家庭成员中有新增就业、工作变动收入徒增、领取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获得征地或拆迁补偿、继承或受赠财产等情况,家庭收入或财产明显增加的; 3.家庭成员中有病愈康复、完成学业、自理能力改善等情况,家庭刚性支出减少或刚性支出扣减的缘由消失的; 4.其他因家庭人口变动或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报告的情形。 (七)在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特殊个案,应组织民主评议;对情况特别复杂或特殊重大问题,由镇(街道)通过“一事一议”调查核实、讨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后可提请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 (八)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由县民政局核发注明支出型低保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注明支出型低保边缘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督和责任 (一)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接受县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的监督和审计,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二)申请家庭及供养义务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和重大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单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格的,由县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由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2月4日起施行,原《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6〕54号)、《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修改补充意见》(盐政办发〔2017〕87号)同步废止。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另有规定或日后调整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