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农〔2021〕149号
FHYD65-2021-0006

  • 发布时间: 2022- 01- 12
  •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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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精神,制定《海盐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


海盐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实施机械强农,促进我县农机化水平全面提高,争创省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助推我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海盐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赋能助力。到2023年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90%以上,设施种植业、畜牧、水产、产业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0%。

(二)实施原则。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水产、水果、设施种植业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小型化、轻量化农机具应用的支持力度,稳定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附件1),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附件2),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

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根据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等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县级补贴范围根据机械强农要求,以主导产业、主要环节机械化需求机具为主,可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县级补贴机具除中央、省级补贴范围内机具外,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或专利证号。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其中省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其资金由省与县共同承担,省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

(三)县级支持。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70马力(含)以上大中型拖拉机给予中央资金补贴标准1:1县级补贴配套(县级追加资金单台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每年限30台;3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给予每台8000元县级补贴,每年限30台;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水田埋草机、育秧播种成套设备、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秸秆粉碎机、谷物烘干机燃煤炉升级改造等粮食生产机械,给予购置价格50%的补贴(县级追加资金单台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秸秆打(压)捆机(自走式)给予购置价格70%的补贴(县级追加资金单台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限6台。

对应用于农业主导产业,需特别引导推广的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投饲机械、大豆采摘(国产)机械、果蔬播种(育苗、栽植)机械、自动喷药机械、畜禽养殖送料机械、清粪机械,在补贴产品目录内的给予购置价格60%的补贴,目录外的给予购置价格50%的补贴。对首次引入我县开展新型农业机械应用试验的农业机械,经审定,县内前2台给予购置价格70%的补贴。单台机具县级追加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列入省级农机综合服务中心、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建设的主体购置农业机械,另外追加购置机械价格10%的县级补贴,单台限额2万元。

(四)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购机者购置享受县级追加补贴的同一品目农业机械的数量,应与其作业服务面积相符,享受县级追加2万元以下补贴的,2年内重复购置不再享受县级追加补贴;享受县级追加2万元(含)以上补贴的,3年内重复购置不再享受县级追加补贴。

对享受县级追加补贴单台3万元及以上的机具,购机者应当与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承诺3年内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卖),如违反此规定,除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外,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享受县级追加补贴。

四、报废更新补贴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县农业农村局或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通过“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县财政局。

(四)结算兑付。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县农业农村局与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各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要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县农业农村局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县财政局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各镇(街道)要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二)优化服务效能。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部门协同沟通,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各地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附件3)。

本方案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23日参照执行。

附件:1.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pdf

          2.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pdf

          3.20__年海盐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pdf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