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21〕37号

  • 发布时间: 2021-09-13 15: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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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实力,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6〕27号)要求及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县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给企业(含个人、其他机构、组织等,下同)的一产、二产、三产、科技、人才类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上述五项“专项资金”分别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和县人力社保局牵头(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落实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政策拟定、实施及开展绩效评价;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项目申报工作,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初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指导政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布置“专项资金”上一年度扶持

项目的公开申报工作,申报受理应于2月底前完成。

为提高“专项资金”兑现进度,对当年度未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绩效评价结果等否决条款、履约类、专项整治类的扶持项目可在当年度受理。主管部门应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三章  初   审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完成受理项目的初审工作,根据初审结果编制《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于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涉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扶持项目,应于相关结果确定后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八条  须通过专项审计(审价、评估)确认价值(数量)的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审计规则后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审价、评估),审计(审价、评估)工作应于20日内完成。

第九条  涉及“专项资金”扶持年度“一票否决”的企业名单,由牵头部门汇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于2月底前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条  完成初审工作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提请牵头部门召集联审。联审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县领导召集“专项资金”联审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附件2)参加,审议情况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涉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扶持项目,以签发“专项资金”联审会议纪要时的最新名单为准。

第十二条  执行政策有异议的扶持项目,由联审会议审议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除上级“戴帽”下达的“专项资金”外,全县所有上级“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统筹,按上级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用于本县现有政策兑现。除明确规定时限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应于6月底前拟定分配方案并报联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上级通知先申报后“戴帽”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会审,必要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经联审后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就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涉及个人信息等特殊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审议(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发文并拨付资金。其中,涉及财力贡献的奖励由县财政定期通过体制与镇(街道)结算。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 “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国际贸易规则、“一事一议”政策等不宜公开外,都应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按“最多跑一次”要求,简化申报、初审、审批、拨付手续,推进涉企政策线上全流程办理工作机制,加快政策兑现速度。上年度项目原则上应于3月底前兑现,须通过专项审计(审价、评估)的项目最迟在5月底前兑现。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须对专项审计(审价、评估)报告进行核查,核查面不低于当年度报告数量的20%。

第二十条  企业实施的项目如同时符合多项财政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项目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审核及审计(审价、评估)中发现企业存在造假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列入当年度财政扶持企业“一票否决”名单,并告知各牵头部门。对在申领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中涉及受理、初审、审批和拨付等各环节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经办人员、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领导等各环节都要落实本人签名确认制度,不得以公章代替签名。对把关不严、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涉企专项奖补政策按部门预算对应“专项资金”类别确定牵头部门并组织联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9〕24号)同时废止。牵头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意见表

2.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

附件1

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政策依据
奖补标准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科室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和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附件2

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

一、农  业

组  长: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

成  员: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二、工  业

组  长: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经信局主要领导。

成  员: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分管领导。

三、三产服务业

组  长: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商务局主要领导。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管领导。

四、人  才

组  长: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人力社保局主要领导。

成  员: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科协分管领导。

五、科  技

组  长: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科技局主要领导。

成  员: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