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海盐县企业股改上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1〕36号
FHYD01-2021-0005

  • 发布时间: 2021- 08- 25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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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海盐县企业股改上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海盐县企业股改上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更好地把握当前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机遇,进一步加快推动全县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步伐,现在盐政办发〔2019〕57号文件基础上,对股改上市政策进行补充。

1.鼓励企业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新三板企业进入精选层,首发募集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内的,在原有新三板挂牌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发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含)的,在原有新三板挂牌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上述奖励与新三板募集资金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精选层转板上市的,转板上市后按上市一次性奖励政策给予差额补足。

2.鼓励企业扩大资本规模。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进行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因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和企业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拟上市(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及在境外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改上市过程中,企业原股东通过控股平台对企业增资,对用于增资部分的企业分红所形成的个人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3.鼓励招引上市、拟上市企业。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其中在迁入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从企业迁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股权投资机构、县内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社会主体直接参与投资的,并推动县外优质企业在海盐落地且该企业三年内成为海盐拟上市后备企业,对引进该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县内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社会主体中的直接参与团队(团队成员不超过3人)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引荐人不得为该后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在企业辅导备案、上市申请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被受理、成功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企业上市后,按企业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的0.5‰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按不超过6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市前5年累计地方综合贡献的80%。

4.鼓励限售股在我县解禁。对我县上市和新三板企业自然人原始股东(含有限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海盐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办理限售股转让,给予其个人综合贡献80%的奖励。县外上市和新三板企业自然人股东(含有限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来海盐办理限售股权转让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对我县上市企业和新三板企业法人股东(持股平台)限售股解禁转让后分红的,给予其形成个人综合贡献80%的奖励。

本政策中1、3条中的一次性奖励不受该企业当年对我县的地方财政贡献限制,奖励年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关于印发海盐县企业股改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57号)第(一)条、第(十四)条同时废止,其他股改上市有关政策条款仍按盐政办发〔2019〕57号文件执行。

5.本政策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