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科〔2021〕16号
FHYD05-2021-0001

  • 发布时间: 2021- 08- 18
  • 来源: 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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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工作,促进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县委县政府讨论同意,现将《海盐县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               海盐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     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

2021年8月10日

海盐县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成立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金融办)、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组成的海盐县科技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涉及科技金融机构的准入与退出、风险补偿报批等重大事项需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管理小组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金融机构是指经申请报管理小组同意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机构与县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及融资授信上限。

(四)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是已入库海盐科技金融支持企业管理服务系统的企业,由县科技局会同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金融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共同商议进行入库审核。

(五)本办法所指的科技贷款指科技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

(六)设立规模为20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科技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贷款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二、运作方式

(七)科技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补偿基金规模额度,提供不低于10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八)风险补偿基金对应的融资授信额度用于本县科技企业,每个科技金融机构对单个企业科技贷款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在本县科技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授信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超过上述额度的,由科技金融机构提交相关报告,经管理小组联审同意后,方可予以支持。

(九)科技金融机构根据科技企业实际情况予以授信,同时提高科技贷款风险容忍度,积极争取上级机构的各种政策、资源等支持本县开展科技贷款,并对承担科技贷款业务承诺以下事项:

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超过100个基点;

2.信息沟通。科技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县科技局报送授信台账,全面反映科技企业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情况。

(十)科技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不良率以上年末科技贷款余额为基数,科技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停止当年科技金融合作资格并取消下年度科技金融合作资格。不良贷款发生风险后,以风险损失的金额为分担基数,损失确认时间则以第一笔产生的风险贷款到期日起3个月为期。科技贷款发生损失的,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金融机构分别承担40%和60%。

科技金融机构对风险损失贷款实行“账销案存”,保留追诉权。成功收回部分,应按原分担比例划转相应机构或风险补偿基金。

三、支持对象

(十一)科技企业应当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企业。

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海盐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符合工信部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2.企业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

3.企业已经完成产品研发,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4.企业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的能力;

5.自愿接受科技金融机构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同时应当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科技中小企业等;

2.列入“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领军人才企业,获得县人才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人才企业;

3.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企业;

4.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达到10%或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占比达到50%以上,或企业研发活动活跃且正在承担实施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5.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生产同类高新技术产品的独立法人企业;

6.其它符合特定条件需“一事一议”的企业。

(十二)建立科技企业库。

1.建立科技企业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发生信用风险、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其他已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予以调整出库。

2.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创新平台载体以及科技金融机构等单位可向县科技局推荐创新创业企业,经审核通过后统一入库管理。

四、业务流程

(十三)科技金融机构以科技企业库为基础,按照独立审贷的信贷原则选择确定授信企业。

(十四)科技企业库内企业可向科技金融机构提出科技贷款申请,科技金融机构受理企业科技贷款申请后,及时审核确认企业是否列入科技贷款支持服务范围,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科技贷款业务。

(十五)科技金融机构按照自身相关制度对科技贷款实行严格的审贷,负责贷款期间的服务和管理,并建立专门台账。

(十六)科技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归还到期本息的,科技金融机构应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联系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具体情况,并在还款逾期3个月后向管理小组办公室提交风险代偿申请材料,经管理小组办公室向企业所在镇(街道)确认情况属实后,按照本文件第十条进行风险代偿。

五、创新管理

(十七)科技金融机构应优化授信政策与内部流程,具体如下:

1.科技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针对科技企业贷款进行流程再造,建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营销团队,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科技企业的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先满足其资金需求。建立针对科技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其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2.科技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政策,针对科技金融机构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和风险定价政策,为科技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搭建平台,拓展空间。

3.科技金融机构制定的科技企业业务操作流程、内部运作机制和金融产品等相关制度和资料,应及时向管理小组备案。

(十八)各部门应联合创新服务协调机制,具体如下:

1.建立服务协作机制。由管理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管理小组成员单位与科技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科技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建立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定期发布科技金融信息。加强科技金融机构政策宣传,组织银企对接会、资金需求发布会等活动,定期发布科技金融支持企业白名单,鼓励科技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支持,促进银企合作。

3.建立管理考评机制。由管理小组办公室定期对科技金融机构支持科技企业的科技贷款投入及增长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科技金融机构资格保留与否挂钩。年终考核合格且排名前列的,在海盐县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中予以适当加分。

六、监督机制

(十九)受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科技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科技金融机构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二十)科技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及时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因不良行为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和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和享受科技金融及其它优惠扶持政策。

七、附则

(二十一)本办法自9月18日起施行。原《海盐县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盐科〔2019〕10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