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街〔2021〕73号
FHYD99B-2021-0001

  • 发布时间: 2021- 08- 13
  • 来源: 县开发区(西塘桥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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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区(街道)各部门、杭州湾集团公司:

《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区(街道)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14日

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

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民居住集聚,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坚持自愿、优先、平稳有序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通过政策激励,引导有条件、有愿望的农户分批实施,优先启动搬迁比例高的承包组或自然村落,有序向本街道或县主城区集聚。

二、实施对象

在本街道杭平申线航道以北,规划为近期、中远期整治区域内,有合法住房、自愿有偿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并将宅基地交街道复垦的被搬迁人,适用本办法。以上区块内列入本街道搬迁计划,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三、搬迁形式

1、整体搬迁以承包组或由街道认定的独立区块为单位,根据摸底的搬迁意愿率结合当年度需实施的搬迁计划数为依据,一般按先高后低的原则最终确定搬迁范围。

2、零星搬迁指房屋在村庄周边与承包地相连,搬迁后可整体复垦为农田,集中连片的优先启动,具体由街道综合考虑项目需要和现场条件后研究确定。

四、被搬迁人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被搬迁人,是指已享有合法独立宅基地使用权的被搬迁农民私房所有权人,被搬迁人认定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

被搬迁人以“户”为单位计,“户”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

祖传私房需递交相关书面证明,街道搬迁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搬迁人。

户口簿、门牌号、股权证、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等材料,需结合《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呈报表》或《海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综合认定。

五、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

安置基准面积以有效的农民建房批准用地证件(《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呈报表》或《海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合法有效凭证)核准。被搬迁房屋由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

(一)住宅和辅房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和辅房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少批多建部分(包括阳台和挑出部分)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住房和辅房同期同幢的,辅房最高不超过二层,超出部分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农户,其主体住宅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其主体住宅按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结合建房时人口确定占地面积,并结合层数(最高两层)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主体住宅超过上述规定建筑面积(包括阳台和挑出部分)及非主体住宅建筑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批三建二层或批准加层但未按标准加层的住房,其附属结构或加层超过2.2米以上部分,按农村建房标准层高3.5米折算比例(2.2/3.5*附属结构)按安置基准面积认定。

(二)在建房、未建房、改建房

在搬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在建房,搬迁时被搬迁人可作如下选择:

1.按原有旧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

2.按在建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的,其中核准安置基准面积时,按在建房实有结顶建筑面积为依据,在建尚未结顶的最高按二层计。

上述选择不得重复。

3.搬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未建房,按被搬迁人现有住宅确定安置基准面积。被搬迁人已缴纳的审批建房费用由搬迁人给予退偿。

4.搬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且要求在原有住辅全部拆除后新建住房的,但未拆除原有住辅而进行改装、扩建或加层的,其占地面积和层次按新批件认定。

六、搬迁补偿方式

农房搬迁实行定额补偿的方式,以户为单位计发。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农户,满足相关条件的,给予以下奖励:

1、置换奖。按被搬迁人住宅(属同期同幢的按现状)的层数确定奖励,平房奖励3万元/户,二层楼房奖励6万元/户,三层楼房奖励9万元/户。具有农村建房资格的被搬迁人另奖3万元/户。

2、调节奖。2005年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不含危旧房改建户)的二层及以上楼房,另奖2万元;以后每推迟1 年的,奖励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

3、规模奖。整体搬迁比例达到100%的奖励5万元/户,达到90%的奖励4万元/户,达到80%的奖励3万元/户;零星搬迁连片10户以上搬迁的奖励2万元/户,零星搬迁连片 5~9户搬迁的奖励1万元/户,具体以街道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确认为准。上述奖励以当年度项目实施公告所载明的区块为单位计算奖励,之前搬迁户数不累计计算。

4、腾空奖。限期内腾空旧房的,另奖2000元/户。

搬迁协议生效后农户主体房屋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拆除、宅基地复垦等工程由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拆除残值归街道所有。

七、搬迁安置方式

农房搬迁实行“保障+改善”式安置,即公寓房安置和可安置面积回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被搬迁人在本街道享受一套一定面积的安置用房和拥有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方式;二是被搬迁人拥有一定额度不可兑现的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方式。以上两种方式中均可凭取得的购房凭证,在本县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下同)或各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房,并获得一定额度的购房奖励。具体由被搬迁人自主选择。

八、搬迁安置的价格结算

(一)安置用房为本街道内国有土地上的公寓式住宅,具体搬迁区块房源由街道办事处安排。

(二)安置房的选择程序按照抽签确定。

(三)安置用房价格结算

可安置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与可超安置基准面积的总和。安置基准面积内的,按安置基准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含)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综合价格结算。

安置基准价格、优惠价格、综合价格统称安置价格,价格标准见附件。

(四)安置房与回购的结算方式

1.被搬迁人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和改善型购房凭证的结算

(1)安置用房房价款的计算。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结合安置价格进行结算。

(2)安置用房为期房的,在交付结算时,安置用房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时,差异部分面积按实结算;安置用房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时,差异部分面积给予回购价格据实结算。商品房价格补助根据差异部分面积据实结算。

(3)回购总价款的计算

被搬迁人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后,剩余可安置面积按回购价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如下:

剩余安置基准面积内(安置基准面积减实际安置面积)按回购价格与安置基准价格中心价格的差价进行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80平方米(含)以内分别按回购价格与优惠价格、综合价格的中心价格的差价进行结算。

(4)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计算

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被搬迁人可获奖励款+回购总价款-安置用房房价款)×104%。

2.被搬迁人选择保障型购房凭证的结算

(1)回购总价款的计算

被搬迁人可安置面积全部按回购价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如下:

安置基准面积内按回购价格与安置基准价格中心价格的差价进行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80平方米(含)以内分别按回购价格与优惠价格、综合价格的中心价格的差价进行结算。

(2)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的计算

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被搬迁人可获各项奖励款+回购总价款)×104%。

(五)购房凭证的结算

1.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房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不满一年的可以兑现,兑现额按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结算。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只能兑现,兑现额按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结算。

2.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购房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

(六)购房奖励及标准

1.购房奖励范围

在完成回购结算后,凭购房凭证,选择在本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不同额度的购房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2.被搬迁人在搬迁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新购买的一手商品住宅(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约定按下列方式享受购房奖励:

(1)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实际支出的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

(2)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实际支出的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面额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七)购房凭证及奖励款结算办法

1.购房凭证使用办法

被搬迁人在本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房产公司购房时,可以使用购房凭证支付购房款。

(1)当付款额度大于等于购房凭证面额时,房产公司与被搬迁人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等),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结算后被搬迁人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

(2)当付款额度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时(购房额度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或分期支付购房款),房产公司与被搬迁人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等),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结算后被搬迁人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被搬迁人无贷款的,购房凭证余额部分直接划入被搬迁人账户。被搬迁人有贷款的,待银行放贷款后,购房凭证余额部分直接划入被搬迁人账户。

(3)被搬迁人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房的,选择现金兑现的,可凭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凭证,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

2.购房奖励款结算方式

(1)被搬迁人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本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购房的,凭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奖励结算预留10万元,在各镇(街道)的安置房交房后办理费用总结算。奖励标准按签订搬迁协议当年公布的奖励标准。

(2)被搬迁人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在本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购房的,凭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合同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

九、安置基准面积与购房奖励面积的规定

(一)搬迁公告发布前,具有建房资格的被搬迁人,安置基准面积超过180平方米(含)的,按安置基准面积扣除实际安置面积后享受购房奖励面积;

(二)搬迁公告发布前,具有建房资格的被搬迁人,安置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可按180平方米计,另可享受超面积80平方米。购房奖励按安置基准面积扣除实际选择安置房面积进行奖励;

(三)搬迁公告发布前,不具有建房资格(有房无户)的被搬迁人,按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不享受超面积8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如安置基准面积小于房源最小户型面积的,允许选择最小户型,超出安置基准面积部分安置价格按回购单价结算。购房奖励按安置基准面积扣除实际选择安置房面积进行奖励;

(四)搬迁公告发布前,有户无房能认定符合分户条件且具有建房资格的新分户,仅可保障一套安置房,其中80平方米以内按安置基准面积内的安置基准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15平方米(含)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综合价格结算。所选择的安置房为期房的,在交付结算时,根据安置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差异按安置基准价据实结算。不享受回购政策;

十、回购单价的确定

回购单价由本街道根据属地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并向县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回购价格的单价见附件。

十一、各类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搬迁人选择安置用房和改善型购房凭证方式,安置用房为期房的,在期房未交付前,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发期限自被搬迁房屋交付街道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通知后6个月止。被搬迁人选择保障型购房凭证方式的,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发期限自被搬迁房屋交付街道之月起6个月止。

(二)搬家补助费: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和改善型购房凭证方式享受搬家补助费2次。被搬迁人选择保障型购房凭证方式,享受搬家补助费1次。

以上补助费不计入购房凭证面额,标准见附件。

十二、相关费用的规定

(一)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安置用房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各类规费。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参照最新公布的海盐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二)被搬迁房屋奖励与安置用房等值部分,被征收人免缴房屋契税,差额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十三、本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一、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安置价格标准

价格单位:元/M2

安置基准价格中心价

优惠价格中心

综合价格中心价

900

1800

4200

注:安置用房的第八层为中心价,每往下一层减20/平方米,每往上一层加20/平方米。十六(含十六)层以上同价。安置每套一个储藏室,结算价格700/具体以公布的价格表为准。

二、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补助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按安置基准面积每平方米6/月计。

2.搬家补助费:每户1000/次;

三、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回购单价:7100元/平方米。

四、2021年“小县大城”购房奖励标准

1.以实物+改善型购物凭证安置,在本县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平方米;在各镇(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平方米。奖励面积以安置基准面积减实际安置面积计;

2.以保障型购凭证安置的,本县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平方米;在各镇(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平方米。奖励面积以安置基准面积计。

五、上述标准执行有效期至下次重新公布之日止。




信息来源: 县开发区(西塘桥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