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21〕33号
FHYD00-2021-0006

  • 发布时间: 2021- 07- 30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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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减轻城乡居民办丧负担,加强殡葬管理,保护我县殡葬生态环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和《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20〕2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惠民殡葬服务”是指由政府保障、县民政部门承担、受益对象享受的殡葬服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海盐县户籍,生前属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在册人员;“部分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海盐县户籍,生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民兵民工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有效证件的人员。

二、凡在海盐死亡并在海盐县殡仪馆办理火化,具有海盐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在盐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县户籍学生、驻盐部队现役军人、与我县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遵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均可申请享受基本惠民殡葬服务项目。

三、各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督促城乡居民遵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负责对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和宣传,以及对申请享受对象的审核把关。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死者家属应遵守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将骨灰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场所,严禁散埋乱葬。

四、基本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包括以下十项:使用海盐县殡仪馆运尸车在本县范围内接运遗体(不包含丧户家属接送)至殡仪馆火化;使用平板炉火化遗体;在海盐县殡仪馆冷藏遗体三天;在海盐县殡仪馆寄存骨灰一年;抬尸服务;使用休息大厅;骨灰盒配套用品一套;使用18座中巴车(丧户家属接送)一辆;免费提供骨灰盒一个;免费提供鲜花2束。超过上述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差价自负;放弃享受相关惠民殡葬服务项目的,不补差价。属本县重点救助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的,无偿使用悼念厅(莲花厅)一次。

五、申请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死者家属,须遵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村规民约,由村(社区)对其申请享受惠民殡葬服务予以审核并出具意见。申请人在海盐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应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在海盐县“身后一件事”联办平台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申请表》;重点救助对象、部分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证明);在盐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县户籍学生、驻盐部队现役军人、与我县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证明。

六、基本惠民殡葬服务项目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的特别惠民服务项目费用由县财政出资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惠民殡葬资金的保障、监督和检查,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规范健康运行。

七、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殡葬服务单位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盐政发〔2018〕3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