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澉浦镇农房拆迁公寓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6-08 09:08
  • 发布单位: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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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澉浦镇农房拆迁公寓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澉浦镇村镇和景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征迁)。

公示日期: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8

联系电话:0573-86515892、0573-86515893

地址:海盐县澉浦镇澉山路99号

邮编:314302

附件:关于《澉浦镇农房拆迁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pdf

澉浦镇农房拆迁公寓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

附件:

澉浦镇农房拆迁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集体土地上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工作的实施,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盐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项目实施拆迁的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的公寓安置工作

二、安置办法及相关规定

被拆迁人签订公寓安置协议时须以户为单位签订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

  (一)安置办法

  1、具有在册农业户籍的拆迁户安置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可按18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标准安置。

  2、具有在册农业户籍的拆迁户(有房有户)选择公寓安置时,选择的安置用房面积(不含车库、跃层)可以超过安置基准面积,但优惠价格、综合价格购房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

安置基准面积内,按安置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50平方米(含)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5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内的,按综合价格结算。确需超出上述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格结算。

3、不具有在册农业户籍的拆迁户(房在户不在)挑房时不享受“安置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可按18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标准安置及选择的安置用房面积(不含车库、跃层)可以超过安置基准面积80平方米”的优惠政策;挑房时选择的公寓房建筑面积应最接近拆迁户实有安置基准面积,确需超出实有安置基准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格结算。

4、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按《澉浦镇农房搬迁公寓房置换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二)安置房价格计算办法

2021年计价办法等见本文件附件:澉浦镇农房拆迁公寓房安置价格标准。

(三)其他规定

1、被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安置房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燃气开户费、卫生清运费、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等各类规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参照最近一次颁布的海盐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2、被拆迁人选择多层式公寓安置房屋安置且超安置基准面积时,按照安置用房综合价格、优惠价格、安置价格的顺序,对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用房依照层次差价率先高后低的程序进行价格结算。

3、拆迁人统一建设的公寓安置房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上市交易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土地收益金标准由海盐县人民政府公布确定。

  三、公寓房回购规定

公寓房回购是指在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安置时,经被拆迁人申请,对被拆迁人可享受的安置房面积依据政策标准采取货币化结算的方法,以改善型购房凭证、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方式进行支付。

(一)回购方式

1、被拆迁人在本镇选择一套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选择货币化时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

改善型购房凭证:是指被拆迁人基准面积加优惠购房面积扣除实际安置面积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可兑现。

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本镇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如果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可选择兑现,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超过一年时,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

2、被拆迁人申请全部安置面积货币化时,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

保障型购房凭证:是指对被拆迁人基准面积加优惠购房面积全部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有效期一年。

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104%。

3、“有户无房”保障性安置的公寓房不在回购范围之内。

4、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性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5、购房凭证上购房人由搬迁户家庭中所有年满18周岁的成员确定产生。

(二)回购价格及计算办法

1、回购价格以镇域范围内多层式公寓安置房市场比准价为准。年度多层式公寓市场比准价格以本镇区域内安置房市场价格为基础,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后确定,每年一公布。

经评估,2021年澉浦镇的市场比准价格5300元/平方米。

2、农房拆迁公寓安置时货币化回购的计算办法。

1)挑房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部分按回购价格与安置价格的差额进行货币化结算。

2)自愿全部或部分放弃80平方米优惠价购房面积时,对放弃综合价格部分的面积,每平方按回购价格与综合价格的差额进行货币结算;对放弃优惠价格部分的面积,每平方按回购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额进行货币化结算。

(三)被拆迁人购房奖励办法

1、购房奖励范围

凭购房凭证,被拆迁人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至东西大道、北至东西大道)或本镇区域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住宅时,给予不同额度的购房奖励。

2、购房奖励可享受额度

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时,全额享受购房奖励;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实际支出的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面额80%时,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3、购房奖励标准

1)购房奖励面积标准

购房奖励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扣除在本镇实际安置的公寓房面积。

2)购房奖励单价标准

每平方米的奖励单价按县公布的当年度标准执行。2021年度奖励标准为:以实物+改善型购房凭证安置的,在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在镇(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以保障型购房凭证安置的,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以基准面积计。

4、购房奖励计算方式

1)当购房款高于购房凭证面额的80%时,购房奖励款=(安置基准面积-本镇实际安置房面积)*每平米奖励单价。

2)当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面积的80%时,购房奖励款=(安置基准面积-本镇实际安置房面积)*每平米奖励单价*80%。

(四)购房凭证使用及奖励款结算办法

1、被拆迁人购房凭证使用办法

被拆迁人在向县主城区或本镇区域内房产公司购房时,可以凭购房凭证支付购房款。

1)当付款额大于等于购房凭证面额时,房产公司与购房户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等),经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结算后被拆迁人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

2)当付款额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时(购房款总额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或分期支付购房款),房产公司与购房户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等),经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办理购房凭证票结算,结算后被拆迁人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购房凭证票余额部分,如购房户无贷款时,直接划入购房户帐户;如购房户有贷款时,待银行放款后,划入购房户帐户。

3)被拆迁人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房,选择现金兑现的,可凭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凭证,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办理结算。

2、被拆迁人购房奖励结算方式

1)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的被拆迁人在县主城区或本镇区域范围内购房时,凭与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办理奖励结算,安置房为期房的,奖励结算预留10万元,在本镇安置房交房后办理费用总结算。标准为拆迁安置签约当年度公布的奖励标准。

2)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的被拆迁人在主城区购房的,凭与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合同,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办理奖励结算。

四、拆迁中其它奖励

(一)签约奖: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拆迁人按安置基准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腾空拆除奖:被拆迁人拆除或腾空交付旧房后,拆迁人按安置基准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支持项目建设奖:涉及整体住宅拆迁的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给予4万元/户的奖励。

五、拆迁中相关补助

(一)搬家补助:拆迁户可享受搬家补助费2次,标准为800元/户。货币安置拆迁户按1次计发。

(二)临时过渡费补助:公寓安置临时过渡费补助自被拆迁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月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货币安置临时过渡费补助按6个月计算。

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月每户按安置基准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不足1080元按1080元计。

(三)各类农机具、畜牧自行处理的补助:拆迁户现有农用机械,能提供购置凭证且自主经营的,可一次性享受补助款500—2000元;拆迁户各类农具和畜牧自行处理补助标准按补助900元计。享受补助后,上述农机具和畜牧由拆迁户自行处理。

款项由拆迁人直接支付。

六、其它规定

(一本办法实施后与原《澉浦镇(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实施意见》(澉政〔2019〕263号)文件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农房拆迁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澉浦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1年X月1日起施行。

附件:澉浦镇农房拆迁公寓房安置价格标准

附件:

2021年澉浦镇农房拆迁公寓房安置价格标准

 

    一、公寓安置用房的安置价格、优惠价格、综合价格、市场比准价格详见下表:

                                 价格单位:元/平方米

安置价格

优惠价格

综合价格

市场比准价格

700

1200

2100

5300

    二、澉浦新市镇安置小区四层多层式公寓层次差价系数计算办法为:

一层为1、二层为1.04、三层为1.06、四层为0.94。

    三、六里集镇翠屏小区六层电梯公寓层次差价及系数计算办法为:

一层系数为1、二层+30元、三层+60元、四层+90元、五层+120元、六层系数为0.75。

    四、附属设施价格:

安置房自行车库的价格为300元/平方米;汽车车库的价格为1600元/平方米;跃层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

五、上述标准执行有效期至下次重新公布之日止。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澉浦镇农房拆迁公寓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