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武原街道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街〔2021〕118号
FHYD99A-2021-0002

  • 发布时间: 2021- 06- 30
  • 来源: 武原街道
  • 有效性: 有效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村(社区),各办公室中心(下沉平台):

《武原街道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30日

武原街道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武原街道农房集聚改造,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结合街道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武原街道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房搬迁。

二、搬迁奖励及补偿

凡在农村拥有合法住房,申请搬迁置换公寓住房的,以原宅基地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补偿:

(一)搬迁规模奖励。农户搬迁比例达到70%及以上(以承包组合法住房数量为基数统计达到70%及以上视作整组规模),每户奖励11万元;80%及以上,每户奖励12万元; 90%及以上,每户奖励13万元;100%的,每户奖励15万元。零星农房搬迁的,具备复垦条件的,每户奖励10万元;不具备复垦条件的,每户奖励7万元。

(二)农房层次奖励。一层平房的,每户另外奖励3万元;二层楼房的,每户另外奖励7万元;三层楼房的,每户另外奖励10万元。

(三)农房成新调节奖励。200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农户(履行建房审批手续),设调节奖。奖励标准为: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给予调节奖2万元,每推迟1年增加调节奖1万元。

(四)临时过渡费。采用先拆后安置方式,实行过渡费补偿。被搬迁人按下列情况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其补助费标准按实有安置基准面积8元每平方米计。公寓房安置的,按公寓房安置面积享受过渡费,过渡期限自腾空交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回购的,涉及基准面积部分可享受临时过渡费,过渡期限为12个月。实有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以180平方米计算过渡费。有户无房户不享受临时过渡费。

三、安置面积及价格

(一)基准面积核准规定

安置基准面积以有效的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海盐县农(居)建房选址定点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结合实地测绘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基准面积。

1.住宅

(1)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少批多建部分不作安置基准面积。

(2)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辅房,其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同住宅相同方法处理。

(3)无手续建房的农户,按最后一次审批面积结合现状计算基准面积,按目前现状进行评估补偿。

(4)少批层次建多的农户(批二建三、批二层半建三层、批一建二),多建层次的面积部分(指经合法审批的住宅同期同幢部分),不计基准面积,可按现有审批政策结合现状给予优惠购房价格结算。

(5)后期擅自加层和少批占地多建的农户,擅自加层和少批多建部分,不计基准面积、优惠购房面积和奖励面积。

2.住畜混建

住宅与畜舍同期混合建造不能区分且均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总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住畜混建计,其中畜舍部分最高可按二层计,视作安置基准面积。

(二)安置面积

1.对于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有建房资格的搬迁户,以核准的基准面积+优惠购房面积置换公寓房;核准的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基准面积按180平方米计算。另可享受80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

2.对于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但不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按实有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按实有基准面积扣除实际安置面积后享受购房奖励。

3.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可保障1套安置房,其中80平方米以内的按基准面积内安置价格结算;80-120平方米部分按优惠购房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比准结算价结算,不享受进城购房奖励。

(三)安置价格

1.基准价格。高层住房三层(除车库层)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为建筑面积1400元/㎡,每加(减)一层加(减)50元/㎡。顶楼价格为下层楼层单价基础上减100元/㎡,底楼价格为上层楼层单价基础上减150元/㎡。

2.优惠购房价格。优惠购房价是核准的基准面积外的优惠购房面积的结算价格。优惠购房面积价格为3200元/㎡,每年公布一次。

3.市场比准价格。市场比准价格为根据具体安置地块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后公布。

4.车库(自行车)、地下车库(自行车)每平方米价格为600元。

四、安置政策

安置政策为原有农村住房置换公寓房,再以部分或全部安置面积换购一手商品住宅,即“保障+改善”式安置。完成公寓房安置后,经搬迁户申请,对搬迁户所安置的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凭证、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方式支付。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一)回购方式

1.搬迁户最多可以在安置房房源内选择一套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由武原街道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

改善型购房凭证:是指基准面积加优惠购房面积扣除实际安置面积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可兑现。

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奖励)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本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

2.搬迁户不选择安置房,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对于无农村独立住房,但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1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保障型购房凭证:是指对置换面积全额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有效期一年。

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奖励)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104%。

(二)回购价格

农户申请后,剩余安置房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根据搬迁区块安置房(高层三层或多层底层)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后公布确定。2021年回购价为7100元/平方米。

(三)搬迁户购房及奖励

1.购房奖励范围

在完成回购结算后,凭购房凭证,选择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不同额度的购房奖励。具体额度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实际支出的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面额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2.购房奖励标准

(1)购房奖励面积标准:搬迁户的基准面积扣除属地实际安置的(一套)公寓房面积。

(2)购房奖励单价标准:以实物+改善型购房凭证安置的,在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武原街道(或其他镇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以基准面积-实际安置面积计。以保障型购房凭证安置的,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武原街道(或其他镇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3)购房奖励款计算方式

当购房款高于购房凭证额的80%时,购房奖励款=(搬迁农户房屋基准面积-属地实际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单价。

当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额的80%时,购房奖励款=(搬迁农户房屋基准面积-属地实际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单价*80%。

3.购房凭证及奖励款结算办法

(1)搬迁农户购房凭证的开具

购房凭证开具的姓名由搬迁户在被搬迁房屋有效审批件中填写的家庭成员中推荐产生,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到公证处公证。购房产权人需与购房凭证开具的姓名一致,购房产权人的父母、妻子、子女可作为产权共有人。

(2)搬迁农户购房奖励结算方式

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搬迁农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凭与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经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户办理奖励结算,奖励结算预留10万元,在安置房交房后办理费用总结算。奖励标准为搬迁签约当年度公布的奖励标准。

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搬迁农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凭与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合同经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户办理奖励结算。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居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自愿拆除原有房屋(含生产等所有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下同);承诺书需由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提交家庭人员的身份证和人口信息原件及复印件、农民建房批准件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材料。

(二)审核。经所在村初审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农户住房进行面积测绘,并根据相应政策规定,结合农户家庭实际情况,对申请户进行资格审核和住房基准面积核定。

(三)公示。经审核后,填写《武原街道农村住房置换公寓住房申请户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四)签约。通过审核的申请户,缴纳保证金2万元(腾空交房或自行拆除房屋后转为预付房款),签订《武原街道农村住房置换公寓住房协议书》,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置换户原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表等证件的注销手续。

(五)拆房。已签订协议的置换户须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并通过验收或腾空交付房屋并委托村拆除,房屋残值属于农户,逾期不履约视作自动放弃置换公寓住房资格,没收保证金。

(六)复垦。搬迁户应将全部宅基地交所在村复垦。复垦后,按每户0.5亩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流转。搬迁户承包土地要求流转的,以承包组为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可委托村代为流转。

(八)结算。实物保障安置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有误差的,误差部分结合回购价及进城购房奖励给予结算,多退少补。

六、其它

(一)搬迁农户置换公寓住房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继续享有原居住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申请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其他权益。

(二)本办法中“户”的规定:以农民建房批准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有农村居民子女的老人单独审批建房的,不作计户标准。

(三)2021年7月30日后施行的项目适应本办法。武街〔2017〕120和武街〔2018〕284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保留政策中如有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 武原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