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MB18598100/2021-67090 | 成文日期: | 2021-06-23 |
文件编号: | 盐医保〔2021〕37号 | 组配分类: | 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关于实施《海盐县医疗保障局意外伤害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盐医保〔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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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经研究,制定《海盐县医疗保障局意外伤害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6日 海盐县医疗保障局意外伤害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规范意外伤害医保基金的使用,明确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主体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使用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存在第三方负担的,相关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意外伤害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采用承诺制,承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基金使用范围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 三、相关各方要求 1.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到医疗机构医治,必须填写《海盐意外伤害患者刷卡承诺备案表》(见附件一)。 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使用医保基金的,需填写《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承诺书》(见附件二)。 承诺内容应当真实,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了解意外伤害基本情况,并在病历资料中予以记载。 医护人员指导患者或家属及相关人员规范填写《海盐意外伤害患者刷卡承诺备案表》,由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决定是否医保刷卡结算。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相关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不同意医保刷卡结算的,告知其到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产生矛盾。 3.医保经办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结报资料,应当了解意外伤害基本情况,指导患者或家属规范填写《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承诺书》。根据承诺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意外伤害调查。实施意外伤害调查的,根据调查报告和承诺情况,决定是否医保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获悉意外伤害参保人员信息后,及时在医保系统中加注标识,触发提示、预警。对已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相关资料进行重点审核,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按照相关程序将线索移交基金监管科,基金监管科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医保行政监管部门 医保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意外伤害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开展日常随机抽检,检查发现欺诈骗保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