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盐政发〔2021〕29号
FHYD01-2021-0004

  • 发布时间: 2021- 06- 22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海盐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对全县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2.海盐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设“海盐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海盐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质量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4个,“提名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

3.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4.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专精特新、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海盐县政府质量奖。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成立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统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海盐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有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2.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制(修)订及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3.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性文件;

(2)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条件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3)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4)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5)向评委会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名单;

(6)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7)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8)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4.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2)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5.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3)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2)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绩效,主要经济、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处于领先水平,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组织前列;

(3)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等方面,位居全县同行或同类组织前列;

(4)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

(5)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无较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6)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评审标准

1.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总分为1000分。

2.结合评审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3.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请企业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五、评审程序

1.发布通知。由评审办发出县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请。

2.申报推荐。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海盐县政府质量奖基本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填写《海盐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县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3.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申报组织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资料评审。评审办组建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5.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组织名单。

6.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拟奖候选组织名单,并将受评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奖初选对象名单。

7.初选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等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8.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组织名单,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六、表彰、奖励及经费

1.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5万元。

2.县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七、监督与管理

1.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介绍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2.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市、省和国家级质量奖。

4.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海盐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等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5.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公告。

(1)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2)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3)产品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4)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查实的;

(5)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6)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6.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五年内不予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

7.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9年6月21日发布的《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修订)》(盐政办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