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流程及台账资料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1-06-11 16:40
  •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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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规范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流程及台账资料,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盐政办发〔2020〕79号),经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残联六部门联合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台账进行审查、整理,进一步规范救助流程和“一户一档”材料,现将救助流程说明及“一户一档”材料模板转发给各镇(街道),请各镇(街道)按要求进一步规范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流程及台账资料,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镇(街道)救助流程及所需材料的说明

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

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流程及所需材料的说明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贯彻“及时发现、即时治理”并“同步救助”原则。发现疑似危房的,镇(街道)要立即组织鉴定,确认为危房的即时开始治理改造,维修加固、新建重建、公寓置换方式外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户,由农户本人或其委托人确认相关情况;申请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户,具体救助流程及所需材料明确如下:

1.农户填写《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困难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危房鉴定报告原件等;

2.村民主评议会决议;

3.村公示7天,公示张贴情况证明(格式以各村公告为准);

4.村民委填写《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填写《关于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不再申请住房救助的情况说明》;

5.镇(街道)公示7天,公示张贴情况拍照(格式以镇[街道]公告为准);    

6.镇(街道)填写《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镇(街道)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须书面告知申请人;

7.领导小组联审确认、发文,发文同意列入救助名单的由镇(街道)与救助对象签订《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协议》。不同意的由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8.领导小组填写《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确认表》;

9.镇(街道)提交施工合同复印件、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费用清单、拨款证明(银行回单)、前后对比照片等归档。

10.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