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1〕25号
FHYD01-2021-0003

  • 发布时间: 2021- 06- 10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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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立足全域旅游高度,优化区域文旅体产业发展结构,推进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推进文化服务业

1.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县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村落)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企业,经认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照10元/平方米·月、最高5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房租补贴;对新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企业,首次进入规上企业库且保持的,经认定给予连续三年综合贡献70%奖励。

2.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且已核准或备案的文化企业,新增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新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用于业务经营的重要设备,竣工验收后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商业城、历史街区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且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对于剥离出来新设立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给予连续三年综合贡献50%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主营文化艺术培训、电影放映、实体书店等文化消费类的规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5%、3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该款实施竞争性分配,补助限额100万元/年。

6.鼓励影视企业在我县取景和制作、开展活动。凡反映我县当地题材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鼓励文化原创内容生产。动画动漫、影视产品、网络剧、微电影、网游等在国内院线、央视、省级电视台、重点网络播放平台等播出、运营,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企业参加县级及以上组织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会展,经审核给予参展企业布展费用最高50%补助,单个参展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旅游体育企业参加会展,给予参展的旅游体育企业布展费用最高30%补助,单个参展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重点文化创意大赛,给予获奖企业所得奖项金额50%的配套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个作品获奖,按就高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做大做强旅游服务业

8.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项目。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旅游项目(自持部分)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开发乡村民宿(依据省政府民宿认定标准),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奖励。

9.对旅行社或集散中心组织接待县外旅游团队来我县A级购票景区一日游,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按每人8元标准给予奖励;组织接待县外的境内旅游团队来我县多日游,全年累计接待量达200人次以上,住宿1晚,游览1个、2个以上A级购票景区(含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按每人20元、25元标准给予奖励;组织接待境外旅游团队来我县旅游并住宿,游览1个以上A级购票景区,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100人次以上,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

10.鼓励旅游景区、鼓励旅游饭店、旅行社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景区、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达到“限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凡新评定为浙江省银鼎级、金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评为浙江省银桂级、金桂级的品质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评为国家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的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市级、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和营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发展体育健身产业

11.扶持产业平台和项目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减半执行。

12.加快发展体育服务业。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规模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海盐3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商业体育赛事,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国内品牌赛事、国际品牌赛事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审核兑现程序

13.本政策扶持资金为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奖励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算。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并初审,县财政局(金融办)受理复审,县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联审小组负责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其中联审小组由县政府服务业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金融办)、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

五、附则

14.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地方贡献,涉及房租补贴、参展参赛、项目投资、品牌创建、旅游组团除外。

15.经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体育总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授权委托各类行业协会评比命名的,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依照本办法执行。

16.每年在重点行业中评选市级及以上的服务业明星企业和成长之星企业,对于获评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17.本政策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办发〔202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