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2021)


  • 发布时间:2021-06-0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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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信息发布机关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快捷便民。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街道党政办作为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

第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海盐县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申请表》,提交给本机关;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八条 申请人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本机关咨询的,本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确实难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等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本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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