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有限公司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6-01 17:53
  • 信息来源:县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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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供电企业经办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涉密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中国海盐”门户网站(http://www.haiyan.gov.cn)上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服务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直接向其提供帮助;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不能公开的向其做出解释说明;

  (四)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提供该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单位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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