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信息公开管理与考核制度 |
||
|
||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场地公众化;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绩效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 (二)公开内容。包括公开内容规范、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及时更新。 (三)公开形式。包括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开场地公众化。 (四)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考核制度等。 (五)监督措施。包括设立意见箱、意见登记簿和投诉电话,建立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工作成效。包括办事效率得到明显提高,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经评议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满意等。 (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等。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