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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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县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县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本单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全县税务工作重大事项; (二)以本单位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局领导、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在全县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市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主办股室进行保密初步审查后,经处室领导审签,交局机关保密审查人员进行复审,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还要由保密审查人员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确定后,再予以公开。县局办党委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局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须经县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保密审查人员复审后,经领导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本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 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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