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6-01 15:46
  • 信息来源: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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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须加强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领导重视程度;

2.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6.制度建设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三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86198704),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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