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6-01 17:02
  •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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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我局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 本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包括各所(分局)、队、科室、中心,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科室、所(分局)、队、中心确定并通过浙政钉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经单位负责人、局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及保密审查后,抄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发布。

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条 当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提供资料时,科室、所(分局)、队、中心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各单位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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