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山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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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核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审核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小组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认为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五条 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由保密审查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审核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