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水务投资集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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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县水务集团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水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水务集团(含下属子公司)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党政办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报集团领导确定。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