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投集团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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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违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