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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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现以海盐县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777元为基数,将我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月2194元调整为2262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月1756元调整为1810元。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月1756元调整为1810元,补差发放。 四、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月878元调整为905元。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基本生活费累计超过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时,其基本生活费按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五、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上的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月439元调整为453元。 上述对象为0-18周岁儿童(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1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