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4-09 10:20
  • 发布单位:望海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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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望海街道征迁开发服务中心。

公示日期: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5日

联系电话:0573-86180192,0573-86180145

地址:海盐县望海街道盐齐路62号

邮编:314300


附件:1.《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起草说明.pdf

2.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征求意见稿)


望海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9日


附件



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居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9〕8号)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原则

1.坚持自愿置换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实行自愿置换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引导有条件、有愿望的农户向集镇和县城集聚。

2.坚持搬迁比例高的组优先原则。以承包组为单位,优先考虑搬迁比例较高的承包组开展搬迁,其他农户确需搬迁的,按照街道年度计划逐步实施搬迁。

3.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执行先拆旧房后置换公寓规定,无条件配合集体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搬迁对象

在街道征迁区域以外,在农村拥有合法住房,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愿意置换公寓,并将宅基地交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农户。

三、基准面积确认。基准面积即原农村合法住房建筑面积,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实际确定,不包括原批准的临时用房、生产用房等。如无《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的,按农户所能提供的镇级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结合实际确定,如因祖传私房、历史原因造成的未批先建等原因,即无《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又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街道征(搬)迁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通过调查结合现有审批政策共同认定。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拆迁人。

四、搬迁政策

1.农房搬迁奖励。搬迁户自愿拆除主体房屋,以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平房奖6万元/户,二层楼房奖9万元/户,三层楼房奖12万元/户。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二层及以上农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给予调节奖2万元,每推迟1年增加调节奖1万元。

鼓励整组连片搬迁,搬迁户数在3户以上但搬迁比例不到整组30%的,另奖3万元/户;搬迁比例达到整组30%不到50%的,另奖6万元/户;搬迁比例达到整组50%不到70%的,另奖9万元/户;搬迁比例达到整组70%以上的,另奖12万元/户,奖励就高不重复。

有房但不具备建房资格户,及农户所在组前期已经开展过整组搬迁的,不享受整组连片搬迁奖励。

2.置换公寓政策。

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等面积公寓房,置换基准中心价为1500元/平方米。

有房有户(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原有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算基准面积;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置换优惠购房中心价为3500元/平方米);另外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有房无户(不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按实有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有户无房(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可保障1套安置房,其中80平方米以内,按置换基准价结算,80-120平方 米按置换优惠购房价结算;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3.街道回购政策。经搬迁户申请,街道可以对安置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和保障型购房二种。回购单价由街道根据属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回购价,在搬迁实施前,根据安置区块确定并公布)。

经评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购单价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购房,即农户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由街道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

保障型购房,即农户申请全部面积由街道回购的,回购款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保障型购房凭证购房有效期限为一年,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104%。

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4.购房奖励政策。搬迁户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到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面积=基准面积-属地实际置换面积)。

2021年度购房奖励标准:拿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在镇(街道)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拿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

在签定搬迁协议后一年内,新购买的一手商品房(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农户实际支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不足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5.过渡期政策。在搬迁中,农户房屋已按照要求腾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时得到公寓房的,给予过渡期奖励。奖励标准为原合法住房为平房的,每户奖励600 元/月;原合法住房为楼房的,每户奖励1000元/月。如农户有选择政府回购公寓房的,则按照实际在街道置换公寓房的比例支付过渡期奖励。发放时间从原有房屋腾空交付给村(社区)开始到公寓房交付为止,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比例发放。(因农户自身原因,出现延期的,不给予过渡期奖励。)

6.相关费用的收取。公寓房税费、物业维修基金、卫生清运费等费用按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7.相关配套政策。

(1)住房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小高层公寓房价格按层定价,最底层为中心价,每向上升一层加50元/㎡;顶屋价格比次顶层便宜100元/㎡。

(2)车库不计入置换面积,车库价格为1000元/平方米。

(3)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后,除宅基地权益外,其他在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享有的原有权益不变,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护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凭搬迁有效证明,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等待遇。

五、操作流程

采取模拟搬迁的方式,各村(社区)为实施主体,街道自然资源所、征迁中心、村建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并指导工作开展。

1.申请。自愿搬迁的农户,以承包组为单位向所在村(社区)报名,各村(社区)规定时间段内做好搬迁意向统计,将达到整组搬迁比例的承包组汇总后上报街道征迁中心。

2.审核。对列入搬迁范围的农户,经所在村(社区)对建房资格初审汇总后,由街道自然资源所、村建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席会议,根据相应政策规定对申请户的建房资格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后,填写《望海街道农村住房置换新市镇公寓房申请户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群众监督。

4.签约。根据摸底情况,分批组织签订模拟搬迁协议。当达到设定条件时才能转为正式搬迁协议。

参与搬迁的农户需填写《农民有偿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附件1)。街道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户原住房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表等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5.拆房。已签订协议的农户按时腾空旧房(包含主体房屋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并交付村(社区),由村(社区)统一拆除旧房,残值归村(社区)所有。

6.结算。农户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按《望海街道公寓回购奖励结算办法》执行。

7.复垦。农户应将全部宅基地交所在村(社区)复垦,国土负责技术指导。复垦后,按每户新宅基地面积退还集体;置换公寓房的,按每户0.5亩退还集体;有房无户的,退还集体全部宅基地面积。

8.流转。农户承包土地要求流转的,以承包组为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可委托村(社区)代为流转。

六、其它

1.本办法中“户”的认定:以《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符合分户条件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新分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2.如遇特殊情况,由街道征(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会商决定解决办法。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街道征(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      施行。



农民有偿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



兹由望海街道        村(社区)      组        村民全家,经过充分商议,现全家做出以下承诺:自愿选择望海街道农房搬迁公寓安置政策,自愿退出并申请注销位于望海街道的原农村宅基地,交村集体复垦后退还村集体土地 0.5 亩;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村(社区),由村(社区)统一拆除旧房,残值归村(社区)所有。

姓  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签名

(按手印)

备 注


户主




























































承诺人住房所在地:  望海街道               村(社区)              组

承诺户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所在村(社区)、农户各执一份。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海盐县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