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21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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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监察机关负责对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监察机关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监察机关。 第八条 部门或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