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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服务指南和服务标准(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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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二、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系在中国内地办理合法登记的夫妻; 5.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三、当事人申请离婚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4.当事人为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交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冷静期计算: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的一日)。 四、离婚冷静期内注意事项 1.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请按照受理回执单中提示的时间段来正式办理离婚手续,逾期不来办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扫回执单上的二维码进行离婚登记预约。 五、当事人离婚登记(发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4.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5.离婚协议书一份(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有涂改); 6.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彩照(同一底版、单一底色)。 7.当事人为现役军人,还应当提交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离婚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 办公地址:海盐武原街道海政路333号(县政务服务中心北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业务咨询电话:0573-86127168 ;0573-86112529;0573-86112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