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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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中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现将《海盐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水气环境管理科。 公示日期: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 联系人:查晓龙 联系电话:0573-86122106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83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的起草说明(环保).pdf 2.《海盐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海盐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划定方案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海兴西路—海兴东路—盐平塘—秦山路—翁金线—环城南路—中兴路—海兴西路”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三、管理要求 (一)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应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二)县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用区并予以公布。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图: 海盐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 附图 海盐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 “海兴西路—海兴东路—盐平塘—秦山路—翁金线—环城南路—中兴路—海兴西路”围合构成封闭区域(不含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