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关于对《秦山街道农房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 发布时间: 2021- 04- 15 08: 53
  • 信息来源: 秦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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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秦山街道农房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7日在中国海盐门户网站“征集调查”栏目进行了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电话意见建议四类,内容如下:

1.安置方式中能否增加自建的安置方式;

2.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法规政策依据;

3.是否可以适当降低可搬迁需要达到的比例;是否可以将零星农户列为搬迁对象;

4.是否可以在搬迁政策里详细增加如何核算安置补助例子;

二、收到意见和反馈情况

针对收到的意见,征收部门已与提出意见人做好答复反馈:

(一)针对第1条意见

1.涉及征搬迁项目的农户原则上安置方式是公寓式安置;

(二)针对第2条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

3.《海盐县农村居民居宅基地管理办法》(盐政发〔2019〕7号)第七条: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安排公寓房解决。

第十四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宅的农村居民可以置换公寓房,其退出宅基地的,由镇(街道)按其合法面积进行公寓房置换,置换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权利。

退出的宅基地由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管理。

(三)针对第3条意见

以组或自然村落为单位且具备复垦条件的,农户搬迁意愿达到80%以上的才能进行搬迁,秦山街道自2017年以来搬迁需要达到的比例一直是80%以上,所以考虑政策的延续性,目前仍按照该标准。零星农户暂不列入搬迁政策对象。

(四)针对第4条意见

由于搬迁农户的每户情况不一,安置补助涉及到每户具体户口、房子建造时间、宅基地面积核算、选择安置的具体方式等情况,核算方式不太适用通用模式,故没有增加举例子。

具体内容以正式公布的《秦山街道农房搬迁工作实施意见》为准。

特此公告

秦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14日

相关链接:关于公开征求《秦山街道农房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秦山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