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圩区运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盐政发〔2021〕12号
FHYD00-20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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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圩区运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圩区运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圩区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排涝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圩区工程的运行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县水利局、县应急局负责圩区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圩区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镇(街道)内圩区工程运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圩区工程日常管理、维护进行检查考核,对圩区工程安全运行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落实镇(街道)圩区工程日常运行管护配套资金。建立镇(街道)圩区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根据规模大小配备1-2名专职圩区工程运行管理人员;组建由受益村组成的圩区工程管理队伍或采用物业化管理,负责所在圩区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并明确圩区内的圩堤、水闸、闸站、护岸、箱涵等水利工程的责任人员。 第五条 各镇(街道)圩区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圩区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技术指导、圩区工程维护管理及协调等工作。圩区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职责: (一)宣传防汛防洪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保护圩区工程的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运行记录、汛期值班等相关制度。制定水闸、堤防、泵站、箱涵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加强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工作,随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四)及时掌握及上报雨情、水情;在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圩区工程防汛抗洪运行工作,做好工程运行情况的记录、汇总和上报,参与工程抢险等。 (五)负责对运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安全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编制维护养护计划,开展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七)制定、落实各种管理责任制和奖惩措施,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圩区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提高圩区工程的效益。 (八)完善圩区工程技术档案,做好基本资料积累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每个圩区的工程设计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运行调度方案,确定圩区运行的预警水位、关闸起排水位、退出运行水位以及内河最低控制水位和内外河最大水位差等。运行调度方案需报当地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确定。具体关闸、开机和开闸时间由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或圩区运行管理机构统一下达指令,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闸门和启动抽水设备。 第三章 养护内容 第七条 圩区工程各类建筑物管理和保护范围为: (一)圩堤: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5米内侧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3米内侧的地带,包括以路代堤。 (二)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20米内的地带。 (三)闸站:管理范围为闸站上、下游河道各100米,闸站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3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20米内的地带。 圩区内河道、护岸、箱涵、桥梁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国家和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圩区工程水闸维护: (一)水闸建筑物维修养护。包括水闸进出水池底部及翼墙、闸室、进出水段清淤等日常维修养护。 (二)闸门维修养护。包括闸门板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养护。 (三)启闭设备维修养护。包括启闭机及其他辅助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表面防腐处理等。 (四)机电设备维护养护。包括电动机设备维修养护、配电设备维修养护、避雷设备养护等。 第九条 堤防(防洪墙)维护: (一)堤防及附属结构养护。堤防应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堤防包括护堤带维修养护、防洪墙维修养护、工程区围墙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养护、防洪堤绿化带、堤上交通道口维修养护等项目。 (二)河道及附属结构养护。河道及河道驳坎护岸维修养护、河道自然岸线维修养护等项目。 第十条 泵站(闸站)维护: (一)检查机件转动是否灵活,三相电压是否正常,起动开关设备是否有故障。 (二)检查进出水池是否有杂物,出水口拍门是否灵活。 第四章 资金补助及管理 第十一条 圩区工程为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其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应急抢险等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筹集,采取县财政适当补助、镇(街道)财政安排、村(社区)配套、群众筹资等多种形式筹措。对涉及2个以上镇(街道)的圩区按受益面积分摊资金。 标准圩区(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县级财政按圩区包围面积20元/亩给予补助;非标准圩区,县级财政按圩区包围面积12元/亩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圩区工程运行、日常维护维修、聘用人员工资等。 第十二条 圩区工程运行管理费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各镇(街道)应加强圩区工程运行的财务管理,并及时向县财政、水利等部门报告圩区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情况,提供支付依据,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圩区内各项水利工程设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损坏。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妨碍行洪排涝的阻水障碍物、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废弃物和其他杂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从事取土、垦植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圩区运行管理机构应对造成圩区工程设施损毁、妨碍圩区工程运行、危害圩区工程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圩区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发生圩区工程运行安全事故,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损失的,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落实相关工作与措施,制订本镇(街道)圩区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圩区工程高效运行。跨镇(街道)圩区工程的运行管理,可由圩区受益面积较大的镇(街道)为主、其他镇(街道)配合,共同做好圩区运行管理工作,协商确定具体运行管理制度。镇(街道)圩区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由各镇(街道)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应积极推行圩区自动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全县标准圩区(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必须达到县级标准化创建要求。 第十七条 由县水利局牵头,县应急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每年组织对圩区工程运行管理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县级补助资金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各镇(街道)在每年10月底前,对照《海盐县圩区运行管护绩效评价表》(详见附件),完成对本年度圩区工程运行管护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绩效评价工作小组。 (二)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根据各镇(街道)自评报告及第三方评估报告,并结合现场踏勘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排名前三名为优秀;评价70—8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圩区运行管理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上访事件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镇(街道)当年度县级补助标准提高10%;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镇(街道),取消当年度县级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7日起执行,《海盐县圩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4〕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海盐县圩区运行管护绩效评价表 附件 海盐县圩区运行管护绩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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