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盐政发〔2021〕8号
FHYD00-2021-0002

  • 发布时间: 2021- 03- 27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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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培育、项目招引,充分发挥涉核央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四大基地”建设,促进核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发展重点

重点支持核技术应用、核医疗、核电装备制造、核电生产性服务业、核电信息科技等领域。

二、扶持重点

1.支持研发投入。根据国家“核电国产化”要求,积极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核电央企、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实现国内首创或成功进口替代的,按外协实际支付费用的30%限额200万元予以补助。

2.支持设立研发机构。鼓励涉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公共平台在我县建立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国家级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推动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对经批准同意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研发机构(研究院),并按照研发设备投资的30%限额500万元给予补助。

3.支持技术改造及核心设备补助。企业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直接认定为鼓励类,给予6%限额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若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补助限额提高200万元。对新引进经认定为核心设备投资的超1000万元(含)以上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约定的,且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5%限额1000万元的补助,竣工投产后兑现50%,履约达产后兑现50%。

4.鼓励数字化赋能。对软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企业建设数字化项目,对服务于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络化协同制造、测试平台等互联网平台项目,在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给予20%限额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5.涉核业绩奖励。鼓励企业直接为核电关联、核技术应用领域提供产品和生产性服务,县内企业发生的涉核销售额(营业额),制造业达到年5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达到年300万元以上的:第一次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给予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2%的奖励;已经享受过扶持政策的企业,次年起按其已享受奖励最大涉核业绩为基数,给予增量部分制造业1%、服务业2%,限额100万元的奖励。

6.涉核资质奖励。企业取得国家核级许可证的,按照核级许可证的级别进行奖励,核一级、核二级、核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照级差兑现,不重复计奖。

7.支持企业涉核培训奖励。支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企业发展,对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参加核电系统专业机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培训费3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限额20万元。

8.项目招引奖励。对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涉核项目的引荐机构、引荐人员,经认定,按项目注册起两年内到账注册资金0.5%单个项目限额20万元给予奖励。到资并开工建设后兑现50%,投产上规后兑现50%。

9.支持总部经济。对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涉核企业总部、功能性总部、区域型总部,经认定,给予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支持,并给予入户开办、房屋租赁、科技人才等方面优惠奖励;自项目投运年度起,给予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的奖励。在盐分公司、项目部转独立注册子公司,企业投产上规后,给予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奖励,奖励时间3年。

10.人才要素保障。上一年度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50万元以上,且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企业,对其副高级(含)以上技术人才和经认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同一年度超过1万元以上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奖励时间3年。(核电企业参照执行)

11.政府产业基金支持。设立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引导基金,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信保基金、民营资本积极参与产业基金。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基金投资条件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项目,重点给予支持。

12.鼓励参展参会。鼓励县内企业参加各类核电设备交流、核工业、核技术应用展览等展会,经批准,由行业协会组团或企业自行参加(国)境外涉核展会,每个展位给予补助2.5万元,同时每个展位最高补助人员经费1万元;参加国内涉核展会,企业摊位费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每年限额20万元。

13.强化资金保障。县政府创新建立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资金筹措机制,专项用于核电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

三、附则

14.本政策意见与本县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奖励,按“从高从优”执行。企业历年来已享受奖励的涉核业绩延续计算。

15.本政策第5条、第6条、第7条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

16.本政策与原有相关涉核扶持政策相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17.本政策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