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5XR/2021-00056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文件编号: | 盐审〔2020〕28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审计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海盐县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审〔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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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将《海盐县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海盐县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局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 (二)从县内审协会会员单位借调人员参与审计。 第三条 县局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 (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四)社会保障项目审计;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六)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重点审计; (七)其他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二章 外部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 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根据年度审计项目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必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借调内部审计人员,应向局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聘请人员的数量、审计时间和工作经费预算等事项。局党组召开会议,对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讨论,审定局年度外聘工作计划。 因特殊原因,临时增加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经费开支,需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的选择实行政府采购方式。2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公开招标,20万元以下项目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协议签订。县局按规定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签订聘请协议。借调内部审计人员时,应当由相关业务科室(下属单位)代表县局与其签订有关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协助审计时间和范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单位和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三章 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应当对聘请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九条 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应当将外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下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对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审计的外聘人员有权要求更换,并相应扣减外聘费用。 第十条 外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外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外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聘人员可越级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外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二条 外聘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应当组织对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结果报局办公室,根据考评结果,将业务能力强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外聘人员列入备选库,作为以后能否继续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外聘人员的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不当目的的; (四)受聘工作时间内做与审计项目无关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统一领导和监督的; (七)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五章 外聘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外聘经费应纳入局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审批和使用。 (一)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必须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向局办公室提出包括聘请人员的数量、审计工作量、支付标准及经费测算等内容的外聘工作预算,作为局部门相关项目预算申报的重要依据。 局办公室依据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按照局年度外聘工作计划下达各科室(下属单位)年度预算。 (二)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在年度预算确定的外聘经费控制数内,依据年度外聘工作计划开展外部人员聘请工作。执行中需要追加外聘经费预算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外聘费用标准。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统一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外聘人员相关费用(其中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外部人员不含差旅费补助),并在下述标准内支付外聘费用,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向外聘人员所在机构按下述标准支付外聘费用: (一)同时具备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高级职称的,每人每天900元(税前,下同)。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800元: 1.部门经理以上; 2.具有高级职称; 3.同时具备高级项目经理、中级职称的。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700元: 1.高级项目经理; 2.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3年以上; 3.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不满3年,同时拥有中级职称的。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600元: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3年以下; 2.拥有中级职称; 3.审计或会计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审计工作满3年。 外聘计算机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的,参照以上标准适当提高外聘费用标准,最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向外聘人员所在机构支付外聘费用。 从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借调内审人员参与审计的,不支付外聘费用。 第十八条 外聘经费的结算。 外聘费用按聘请的实际工作日和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审计组应安排专人做好考勤记录,报销时须附《审计项目聘用社会审计人员费用结算表》,由双方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支付依据。 第十九条 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管理使用外聘经费,严禁违规使用外聘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