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3-23 15:44
  • 信息来源: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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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政务公开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承担。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决策、重要文件审核,向上级报告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与县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共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维护、更新政府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五)负责与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级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六)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等。

(七)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局内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开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对本部门(单位)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公开方式以及公开范围的意见;依照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所列责任信息的类别及时更新本部门(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涉及本部门(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要求对本部门(单位)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等。法制股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进行合法性审核。

各部门(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联络员名单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公开办报备。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拟制公文时,应当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对拟不主动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未确定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或者没有说明不主动公开的合理理由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予以退文处理。

对于转发公文,所转发公文有公开方式的,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所转发公文没有公开方式的,一般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发文部门(单位)意见。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县局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三)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法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八条  县局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包括机构职能、组织机构、单位领导、科室信息;

(二)政策文件:包括文件、文件解读;

(三)规划计划:包括计划总结;

(四)工作信息:包括通知公告、其他工作;

(五)人事任免:包括人事任免、其他人事任免。

第九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各部门(单位)形成的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填写《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连同《发文处理单》一并送公开办

(二)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公开办负责人审签后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应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开。

 

第四章  不予公开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造成税收秩序异常波动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县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县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县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税务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县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以及股室便函,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税收新闻宣传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办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确认、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申请诉求是否明晰、是否重复申请等情况,由公开办分别作出补正、释明、告知不予重复处理等处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办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单位),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转交承办部门(单位)办理。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单位)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公开办转办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反馈公开办;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反馈期限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意见,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提供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和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县局负责公开的,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县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需要县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十一)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先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部门(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十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县局牵头、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制作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第十八条  公开办根据承办部门(单位)办理意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经法制股审核并报公开办负责人审批后,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采取邮寄方式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保存邮寄回执等单据。申请人要求通过平台在线回复的,应将答复告知书扫描后在线送达。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公开办、承办部门(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开办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台账,申请、办理、征求意见、答复、送达、复议诉讼等情况予以登记并实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完毕后,公开办应当按规定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县局定期组织各部门(单位)对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根据工作需要,公开办可会同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部门(单位)提出调整建议,对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或者删减后摘要公开。

第二十三条  经评估后决定公开的,由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部门(单位)填写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配合公开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起草工作,及时更新统计涉及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公开办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局报送上一年度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2月底前通过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单位)规定等为依据,本规程不作为对外答复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信息来源: 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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