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盐县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一批)


  • 发布时间: 2021-03-22 11: 36
  •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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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近期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董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1年2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民警赴武原街道古荡佳苑小区董某住所进行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董某某卧室内存放各类个人燃放类、玩具类烟花,其中旋转灯笼44筒、“小金鱼”12盒、“仙女棒”156包、“金色圆筒”71筒、“孔雀开屏”5个、“V88火箭流星雨”7袋、“金玉满堂”12盒、“色彩天空”3盒、大礼包1盒(含地面喷花类3盒、玩具类5盒、玩具类(造型)1盒、小鞭炮3个)。经调查,董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董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邱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1年2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民警赴于城镇三联村邱某住宅进行核查,在邱某某汽车内发现存放各类个人燃放类、玩具类烟花,其中“金色圆筒”14筒、“彩珠筒”2捆、“仙女棒”1捆。邱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邱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嘉兴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21年1月28日,海盐县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嘉兴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存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该公司未能提供2020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经调查,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嘉兴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4.嘉兴众博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20年12月6日,嘉兴众博科技有限公司所租赁的磷化车间一员工掉入磷化线的脱脂槽内造成烫伤。接事故报告后,望海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立即赴该公司核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嘉兴众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海盐县金星塑料包装材料厂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1年1月22日,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发现海盐县金星塑料包装材料厂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及《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8项的规定,对海盐县金星塑料包装材料厂作出罚款5仟元的行政处罚。

6.海盐县开龙物流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0%以上案

2021年1月27日,海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开龙物流有限公司巡查时,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系统对近1年内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案件数进行梳理时发现该公司所属的浙FH3689牵引车,浙FH969挂于2020年4 月8日,8月16日,8月27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查处,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海盐县开龙物流有限公司共有4辆营运货车,近1年内因违法超限运输被查处的货运车辆共2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0%(含)以上。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严重。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海盐县开龙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