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海盐县城投集团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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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职能、工作、人事信息、重大项目实施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有关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本单位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审查 第十四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本单位各部(室)、所属各公司草拟的公文在送主要领导签发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审核,标明该公文公开属性(机密程度)。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签署意见。未经签发或未经标注公开属性的一律不予复核。 第十六条 非公文类信息,应由党政办提出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主要领导签批,并按公开属性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单位各部室、所属各公司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不报、漏报、瞒报、谎报公开信息或因公开信息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单位党政办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便于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城投集团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