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2-25 14:20
  • 发布单位: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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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海盐县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海盐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公示日期: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5日

联系人:张平

联系电话:0573-86928219

电子邮件:455376523@qq.com

附件:1.关于《海盐县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起草说明(1.24).pdf

2.《海盐县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25日

海盐县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申请、公示、审批等程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享受有关保障和救助。

第二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残疾人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我县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补贴资格审定通过后,次月开始每月 10 日前完成发放。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原按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经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确认,也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料服务的托养机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省指导线补贴标准或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中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按毎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二级视力残疾人,按毎人每月125元的标准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五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伤残标准: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父母扶助金每人每月850元。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六条  对本县户籍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65%,其中选择最低档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全额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持证残疾人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至法定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其补缴费用的分担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本县户籍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  对灵活就业的本县持证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按月缴费或按规定延缴的,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额的40%给予个人缴费补贴;残疾人符合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的,对其中补缴持证期内的缴费给予40%补贴。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相关手续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对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临时停放的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条  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和基本收视服务费。鼓励通讯公司对残疾人优惠安装固定电话和宽带。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必要的陪护人员可以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第十二条  完善残疾人住房补助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肢体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加强困难残疾家庭农村危房改造救助,实现“出现一户,改造一户”;在城乡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残疾人选择底层住房。

第五章  教育援助

第十三条  将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全面纳入义务教育,为不能正常到校上学的残疾儿童,以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教育安置。

第十四条  实施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助。凡户籍在本县,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接受学前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中专)教育、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可申请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助。

实施从学前到高中的十五年免费教育。在幼儿园就读的,免除保教费和代管费并免费提供营养午餐;在义务教育就读的,免除住宿费,免费提供营养午餐,并发放困难生生活补助;在高中就读的,可免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并享受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大专及本科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每学年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每学年5000元,自学考试等非全日制取得大专文凭残疾学生的一次性补助6000元,本科及以上文凭残疾学生的一次性补助8000元。

第十五条  实施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慈善教育专项补助。对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高中和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慈善教育专项补助。

第十六条  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凡是符合减免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应在学校按规定自行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待学期(学年)结束后再回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补助手续。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助,学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若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为残疾人学生参加各类考试提供便利措施,对持有残疾人证并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鉴定确实丧失运动能力的中考生,可以申请体育项目免考,体育项目按照满分计入中考总分。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十八条  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可免费参加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政府及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培训费用给予补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助。各级部门组织的残疾人免费专项培训给予误工费补助。

第十九条  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到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接受职业生涯规划、职业能力测评和个性化就业指导等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残疾人初次创业的,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残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创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城乡劳动者在农村电商服务站服务,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农村电商创业补助标准上浮20%。

第二十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残疾人租用场地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按年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实施困难残疾人家庭就业精准帮扶。建立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信息库,将持证残疾人建档入库,分类施策。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残疾人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实行规定期限内的收入扣减。

第二十七条  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新招用的残疾人,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

继续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设置或预留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第二十八条  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残疾人之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县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全额的社保缴费补助。根据年度星级评定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星级新提升的机构,验收合格的,给予星级补差补贴,一个星级差是1万元;新开办的“残疾人之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给予场地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等按审计后的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最高不超20万元。

对依托电商大众创业就业孵化平台、产业基地创办残疾人电商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或增设残疾人电商创业就业孵化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按实际改造费用补助、相应的设施设备由县残联根据实际情况购置,场地租金(含场地装修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宽带费等公用配套设施费用)按孵化基地实际租用面积每年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基地接受本地持证残疾人参加电商实训并成功孵化的,按每孵化一名残疾人成功创业,给予5000元的补助,推荐一名残疾人成功就业,给予500元的补助。

第七章  康复救助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采购的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各种小额辅助器具实施相应的补贴。同一种辅助器具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形式。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1.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可免费配置省公布的《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1件(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和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安装助听器可双耳佩戴2台);购买省公布的《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可以同时享受省公布的《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和《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各1件。

2.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购买省公布的《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可以按照政府招标价格(省级统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厂商提供)在使用年限内可自行购买1件。购买省公布的《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7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每年在总额人民币300元范围内可以享受《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中的多种辅助器具。

3.自行购买辅助器具补助。需自行购买省、市公布辅助器具的目录中的基本型辅具,享受困难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根据实际支出,听力残疾(沟通和信息类)给予每台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肢体残疾(个人移动辅具、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具)给予每件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视力残疾(助视眼镜)给予每副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其他残疾人给予配置辅助器具价值70%(每件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根据实际支出,上肢假肢、矫形器安装给予每例不超过4000元的补助;下肢假肢(小腿假肢、大腿假肢、膝部假肢等)安装给予每例不超过6000元的补助,下肢假肢(髋部假肢)给予每例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其它残疾人补助减半。

第三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服务对象指具有本县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县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年龄未满3周岁的疑似言语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户籍所在地(或父母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具有肢体矫治手术指征的残疾儿童,年龄放宽至未满17周岁;康复训练和人工耳蜗植入年龄为放宽至18周岁。人工耳蜗项目中升级体外处理器的残疾儿童少年不计年龄。

1.基本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和言语、孤独症儿童可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在各类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和治疗,每月康复的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自付部分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结算。未满9周岁给予每人每月最高补贴3600元,每人每年补贴最高3.6万元。持居住登记证明的每人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人每年最高补贴2.4万元。9-18周岁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需要接受康复训练的,每人每月最高补贴1500元,每年最高补贴1.5万元。在符合条件的年龄段内,每人自申请日起算1年内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标准。同一补贴时间周期内,每位残疾儿童可接受一种康复类别补助,不叠加享受。

2.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每人政策累计享受次数、适配间隔等按照第二十八条执行。增加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坐姿椅、站立架,给予每件不超过3000元(使用年限3年);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和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助听器双耳佩戴,安装助听器的给予每台不超过补贴最高1万元。6周岁以下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适配,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次。

3.人工耳蜗植入。自行人工耳蜗植入补贴包括基本型人工耳蜗和人工耳蜗手术费用(单耳为1例、双耳按2例计算)。如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救(补)助后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0—6周岁的给予单耳一次性65%补贴;持有效《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证》的给予单耳一次性75%补贴;持有效《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给予单耳一次性85%补贴。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给予单耳不超过19.5万元的补贴。7—18周岁的给予单耳一次性55%补贴;持有效《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证》的给予单耳一次性65%补贴;持有效《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给予单耳一次性75%补贴。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给予单耳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

4.人工耳蜗升级体外处理机。对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其他家庭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补贴(累计补贴1次/人)。

5.肢体矫治项目。对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儿童,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必需检查)和术后院内康复训练。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6.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对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7.学龄前儿童居家康复护理补贴。0—6周岁的持证残疾儿童参加机构康复训练、在社区康复站(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医生指导下接受康复服务并进行家庭康复的,对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的残疾人给予每月400元的居家康复护理补贴,其它残疾儿童补助减半。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弃儿童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集中养育康复服务“添翼计划”,由民政部门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康复服务

1.人工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补贴。髋关节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肢体残疾人,进行人工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如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救(补)助后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对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的残疾人根据个人实际负担费用给予每例最高10000元的补贴。其它残疾人补助减半。需要同时进行双髋或双膝关节置换的按两例进行补贴。

2.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18周岁以上限视力持证残疾人进行白内障复明者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如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救(补)助后,根据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支出给予每例最高800元补贴。

3.残疾预防康复补贴。对因发生脑卒中、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帕金森导致功能障碍患者,在首次发病之日起2年内,在我县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康复科、神经内科)接受住院康复训练和治疗发生的费用,如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救(补)助后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对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自负部分给予一次性最高补贴8000元,其他人员补贴减半(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对精神残疾人实行精神类门诊和住院救助

因精神类疾病,在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符合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

1.门诊服药救助: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持证精神残疾人当年度门诊医疗费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救(补)助后,自负部分给予全额保障。已办理规定(特殊)病种门诊重度(性)精神病的其他家庭持证精神残疾人,依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报销后,按医保规定支付范围内自负部分给予20%的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在其当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救(补)助后,自负部分给予60%的救助。我县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海盐县康宁医院(县级公立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标准:住院医疗费救助在原有补助的基础上,再提高10%救助,即给予70%的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2万元。

第三十三条 为有需求、有指征的视力残疾人免费提供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第三十四条 为有需求、有指征的肢体残疾人实行康复训练和护理费用救助。入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的海盐县残联托养康复中心(海盐县康复护理院)发生的符合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救(补)助后的基础上,自负部分给予救助。

(一)入住中心的康复训练费用规定支付范围内自负部分由县残联进行救助。每月救助限额1000元,以实际发生康复训练规定支付范围内自负费用为准,不足限额,按实结算;超过限额,超过部分由本人承担。救助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康复训练以三个月为一个疗程,最多不超过2个疗程。

(二)入住中心进行康复训练的护理费用由县残联给予一定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按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最高不超过3600元),非贫困家庭按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最高不超过1800元)。

第三十五条  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持证残疾人签约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第八章  文体保障

第三十六条  组织残疾人参加县级和上级运动会、比赛、体育集训等,给予每人每天误工补贴100元。

参加省以上长期集训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每人每天补助30元。残疾人参加市以上培训、集训补助合理的路费。

残疾人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奖的,按赛事举办单位所发奖金1:1给予配套奖励。残疾人参加县级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比赛,名次奖励每分50元。

第三十七条  组织残疾人参加文艺演出,每人每次演出补贴200元;参加1个以上节目的,每增加1个节目增加补贴100元。组织残疾人参加文艺排练每人每天误工补贴100元。

残疾人参加省级残疾人文艺汇演,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节目组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奖励;参加全市残疾人文艺汇演,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节目组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参加县残联组织的文学创作、书法、摄影、美术、文艺演出等比赛活动,按照设奖情况,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6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不设置奖项的残疾人活动,给予每人每天误工补贴100元。

第九章  其他救助

第三十九条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当事人,应当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及时作出司法救助决定。

第四十条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

第四十一条  为有需求且符合改造要求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

第四十二条  做好节日期间困难残疾人家庭及突发事件需要救助的残疾人家庭的走访慰问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参赛补贴办法参照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条款,依据《中共嘉兴市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委发〔2020〕20号)精神,由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有新规定新标准的,按上级精神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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