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2-25 08:53
  •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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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海盐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开与否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开与否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