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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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