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沈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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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有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核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五条 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审核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