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2-23 14:25
  • 信息来源: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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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建立健全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局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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