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2-23 15:21
  • 信息来源: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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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医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高医疗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海盐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建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政务公开的推进、培训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职责,统筹抓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局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抓好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落实。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承担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根据分工,承担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查、发布、更新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本科室(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发布、保存、更新本科室(单位)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并做好登记。

(三)对拟公开涉及本科室(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四)关注本科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五)参与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各科室(单位)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局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职能。

(二)法律法规:医疗保障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财政预算:局部门年度预算报告。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人事关系、档案保管,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和各类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处罚(处理)、行政确认、行政监管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责任部门、执法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七)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程序、受理部门、监督部门情况。

(八)工作业务:涉及医疗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等。

(九)人事管理:局人事任免。

(十)廉政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情况。

(十一)工作动态:全县医疗保障工作动态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经审查后可全文公开的,及时全文公开;对主要内容可公开,但文中某些内容不宜公开的,经删减处理后公开;对确属暂时不能全文公开或虽经删减仍不能公开的,应专门说明理由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海盐医疗保障局门户子网站。

(二)县级有关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其中,海盐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所有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五条 及时编制、公布海盐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科室(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科室(单位)信息加以分类,编制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责任科室(单位)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科室(单位)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提请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敏感信息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

(三)经审核可以公开的信息,上挂到相关栏目后台,局办公室对科室(单位)加载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信息不存在涉密或不宜公开的情况后予以发布。上挂县政府门户网站我局门户子网站的政务公开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由局办上挂到县政府门户网站。

(四)除网上公开外,信息责任科室(单位)可根据需要,采用信息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五)科室(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责任科室(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办公室,经局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九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责任科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予以更正。局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认为政府信息记录准确、完整、合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依法向本局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对申请人,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表可从局网站下载打印。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送相关科室(单位)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接到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意见,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于限办日期之前书面报送局办公室,重要信息、敏感信息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

(一)属于已列入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我局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我局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八)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各科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对由我局和其他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获取申请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其他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申请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统一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答复申请人后,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科室(单位)的答复意见、告知书、送达凭证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不收费,各科室(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科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提出保密审查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因可能涉密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信息责任科室(单位)说明信息来源及本科室(单位)的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确有必要,依法报县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并由主办单位最后确定。公文签发后,主办科室(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他联合发文单位。

第三十三条 正式发布政府信息时,局办公室应对保密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公开范围的适当性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局办负责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我局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每年1月31日前在局门户网站公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 县医保局